各国犯罪0809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的比较研究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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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犯罪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的比较研究  关键词:过失类型 刑罚轻重 实证研究  内容提要: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犯罪过失分为不同类型,而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的划分是过失类型的重中之重。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学理上倾向于认为对有认识过失的刑罚应适当重于对无认识过失的刑罚,通过对101个常见过失案例的实证研究,从质上看,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之间确实存在此种关联,与理论预期相符合;从量上看,这种关系的影响力度较小,在所有八类影响因素中排位相对靠后,两者之间不存在统计意义上显著性的影响关系。  犯罪过失类型(下文

2、简称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又是一种怎样的关联呢?现代刑法学的先驱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就曾提出应“把重大的过失同轻微的过失”区别开来,而这种区分所推出的必然结论,就是在刑罚上的区别对待,重大过失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轻微过失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从而实现贝氏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罪刑阶梯。  一、犯罪过失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过失分为如下类型:  (一)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39  这是对犯罪过失最通常的分类,其划分标准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法益侵害结果

3、发生的可能性。一般认为,所谓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有认识或预见,由于过于自信该侵害结果不会发生,而继续实际上存在法益侵害的行为,以致最终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而所谓无认识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根本没有认识或预见,由于懈怠注意,以致最终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将过于自信过失归入有认识过失类别,而将疏忽大意过失归入无认识过失类别中。  (二)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这是依据行为人的身份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之类型的双重标准而对犯罪过失所作的一种分类,“普通过失指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

4、社会交往过程中,违反一般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与此相对,“业务过失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特别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1]  (三)作为过失与不作为过失  这是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对犯罪过失所作的一种分类。有学者将作为过失命名为积极过失,不作为过失命名为消极过失:“行为人因积极的行动而发生一定的结果,其出于过失者,为积极过失。例如,司机驾车不慎,撞伤行人,即系出于积极的过失而形成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因消极的行为而不防止结果的发生,其出于过失,为消极的过失。例如,手

5、枪上膛,放在桌上,恰有友人小孩上前玩弄,如不加制止,发生误伤,即为消极的过失。”[2]笔者认为,虽然在内涵上不存在差异,但与其以积极与消极置于过失之前,创造出新的术语,还不如使用较为明确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术语,因此,笔者认为称作为过失与不作为过失更加适当。  (四)事实过失与法律过失39  这是以行为人过失的内容为标准而对犯罪过失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事实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由于主观上的疏忽而没有认识,或者已经认识但轻信能够防止的犯罪心理。由于事实过失的场合下,行为人应当预见而

6、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应当避免因轻信而没有避免的是某一具体事实,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所以理论上有学者亦称之为构成要件的过失。”[3]“法律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由于违反注意义务而没有认识的犯罪心理,也称违法过失。在法律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事实本身是有认识的,但对于这一事实的违法性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由此不同于事实过失。”[4]  (五)实害过失与危险过失  这是以过失行为对法益造成危害结果形态的差异(即法益实害还是法益威胁)为标准而对犯罪过失所作的一种分类。“实害过失即是指因违反注意义务造成现

7、实危害事实的过失心理态度。”[5]而所谓危险过失,则是随着“过失危险犯”越来越多的布缀于现代国家刑事立法中而被学者所发现的一类犯罪过失类型,它“是指因违反注意义务,造成可能发生实害结果危险状态的过失心理态度。”[6]  (六)直接过失与监督过失  这是根据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为标准对犯罪过失作的一种分类,监督过失,在日本刑法学者内藤谦的《刑法总论讲义》中又被称“管理•监督过失”,其仅占全部犯罪过失的极小部分,有广狭两义,但不过在何种意义范围内,“违反监督义务虽是由于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没有注意

8、防止,但监督者的过失与结果的联系只是间接性的,而不是直接性的。”[7]与此相对,直接过失则是犯罪过失的一种常态,在由直接过失所引发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而实施的过失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39  (七)纯正过失与非纯正过失  “这是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和结果分别所持态度的情况而对犯罪过失所作的一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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