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的关联——从学说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纬度的展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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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的关联——从学说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纬度的展开论文.freelidhauser)进一步阐释了许乐德的观点,其认为:“一般所谓有认识过失是虽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确信结果不会发生,其实行为人虽然认识行为的抽象可能性,但对其具体危险性则无认识的情形。”25由此可见,可能性说认为,我们通常所谓的“有认识过失”,实际上应为无认识过失,因为“有认识过失”行为人认识到的仅仅是构成要件实现的抽象可能性,而可能性说所认为的“认识”,应当是对构成要件实现具体可能性的认识,因之,仅仅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存在抽象可能性认识的“有认识过失”,不属于故意范畴,仍归入过失范畴,并属于无认

2、识过失④。论述至此,我们可以发现,认识说与意欲说在对“认识”的界定上,存在不同,这也是为何两者会在“有认识”的犯罪过失是否存在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认识说所谓的“认识”,仅仅指对构成要件实现具体可能性的认识,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均不存在此种具体可能性的认识,因此,都不属于故意范畴。而意欲说所谓的“认识”,则指对构成要件实现的抽象可能性的认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存在意欲,当然属于故意范畴,而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均不存在意欲,因此,不属于故意范畴,而属于过失范畴,又由于有认识过失对构成要件实现存在抽象可能性的认识,较之于对构成要件实现连抽象可能性认识都不存在的无认识

3、过失,自然应当不同,因此,才出现了过失范畴下的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的二元区分。总之,对于“有认识”的犯罪过失存在与否的问题,不能光作形式上的回答,由于对何谓“认识”的界定存在区别,当然在回答“有认识”的犯罪过失存在与否的问题上,会出现认识论否定、意欲论肯定的结论,但如果将“认识”的界定标准统一,则两者在此之上的差别就可以消除。笔者赞同“有认识”的犯罪过失的存在,理由有二:其一,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存在抽象可能性认识的主观心态与连抽象可能性认识都不存在的主观心态应当有所区别,因此,意欲论将“认识”界定为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抽象可能性的认识的说法更合适,从而过失范畴内可以区分出有认识过

4、失与无认识过失;其二,即使在概念上否认有认识过失的存在,可能性说从未在事实上否认对构成要件实现存在抽象可能性认识的这种主观心态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同属认识说的“贺慈山的客观认真说”,则从概念到事实上均不否认有认识过失的存在26,因而,认识说与意欲说在有认识过失存在与否问题上的差别,仅为概念性的,而非实质性的,而通过统一界分概念的标准———“认识”的界定,则可以很好消弭此种概念性差异,为有认识过失的概念性存在扫除障碍。(二)过于自信过失属于有认识过失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一般的观点认为,疏忽大意过失就是无认识过失,而过于自信过失就是有认识过

5、失。27对于疏忽大意过失属于无认识过失,是不会引起争议的,难点在于对过于自信过失是否属于有认识过失的认定,有学者即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等于有认识过失,其实质应该是‘无认识过失’。因为,行为人开始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主观与客观的众多因素的影响,使行为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最终改变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最初认识,因此才实施行为的,”28笔者暂且将此种观点命名为“否定说”。实际上,“否定说”并非仅仅否定过于自信过失属于有认识过失的提法,而是全盘否定了有认识过失本身,因为如果按照“否定说”的逻辑,行为人所作的“最初认识”不属于真正的“认识”,只有“最终认识”才属于

6、“认识”,那么,在权衡主客观因素后最终认识到构成要件有实现的具体可能性的情况下,行为人仍决意从事该行为,这样的主观心态难道还属于过失吗?这明显就是故意。进而推之,这种认为不存在有认识过失的观点,不正是前文中“可能性说”理论的逻辑延伸吗?而一旦跳出可能性说之“认识”概念的巢臼,则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的界分也就泾渭分明了。总之,基于前文中反对“可能性说”将无认识过失作为犯罪过失之全部的相同理由,笔者对“否定说”亦持否定态度,认为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从而,我国刑法中的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可以在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中,找到相应的归宿。(三)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存在理论上的应然

7、关联过失类型究竟是否会影响到所判刑罚的轻重?现在一般的观点,还是肯定过失类型与刑罚轻重之间存在某种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但至于过失类型之中的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与刑罚轻重之间呈现何种影响关系,则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比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处刑要重”29,日本学者藤木英雄亦认为,“如果行为是相当慎重地进行的,即使是有认识过失,也不能说因为有发生结果的认识而当然认为是重过失”。30支持此种观点的理由,可以从如下论述中得到回应:“对危害结果是否认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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