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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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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侵占犯罪立法比较研究各国侵占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作者:赵秉志/刘志伟侵占犯罪,是以不法地取得不属于所有者占有的他人财物为内容的犯罪。由于其常见多发性及对财产所有权的严重危害性,而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明文规定。如日本、瑞士、巴西、泰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韩国、德国、法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越南、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等国家的刑法屮均明确规定对侵占犯罪予以惩治。而且有一些国家如口本、巴西、泰国、印度等国家的刑法中,还设立专章规定侵占犯罪。各国刑法对侵占犯罪的规定,既具有相当的共通性,
2、又具有各自的特点。这些规定对屮国侵占犯罪的立法完善及理论研究乃至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耍的参考、借鉴意义,故在此对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介述并作比较分析。一、侵占犯罪的罪种对侵占犯罪可以依据某一种或几种标准,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罪种,以体现各种侵占行为的特点或性质,并据此规立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从而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并有助于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侵占犯罪之刑罚目的之实现。目前除少数几个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刑法对侵占犯罪仅规定为单一的罪种即侵占罪外,多数国家的刑法都将侵占犯罪划为数个不同的罪种,并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3、。概括起来看,目前外国刑法对侵占犯罪的规定主耍有如下八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对侵占犯罪不作进一步的划分,只规定单一的罪种即侵占罪。属此立法例的有德国、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如德国刑法典(即指联邦德国于1975年颁布施行之刑法典,以下同)只在第246条第1款规定了侵占罪,即“意图不法侵占自己持有或保管的他人的动产,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侵占他人委托保管的动产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该规定仅将侵占他人委托保管的动产的情形作为侵占罪的一个加重情节。现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即指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1996年5月24日通
4、过、联邦委员会于1996年6月5口批准,1997年1刀1口施行Z刑法典,以下同)仅在第160条规定了侵占或盗用罪,即规定:“侵山或盗用,即攫取他人托付给犯罪人的财产的,……。"该条的笫2款仅将“利用自己职务地位的人员实施的”侵占或盗用行为规定为侵占或盗用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从徳国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上述规定看,两国刑法虽同样把侵占罪规定为一个单一的罪种,但二者对侵占罪规定的成立范围显然不同。根据徳国刑法典的规定,不仅侵占他人委托交付的财产应构成犯罪,而且侵占虽非他人委托交付但只要是行为人事实上持有或保管的包括脱离他人持
5、有的遗失物、漂流物等财物,也构成犯罪;而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只有侵占或盗用他人托付给行为人的财产的才构成犯罪,侵占或盗用不是他人托付但事实上为行为人持有或保管的他人财产,则不构成犯罪。第二种立法例,是根据取得财物的原因不同,将侵占犯罪划分为侵占罪与侵打脱离他人山有之物罪。属于此种立法例的有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如奥地利刑法(即指奥地利于1974年2月23日修正公布、1975年1月1FI施行Z刑法,以下同)第133条对侵占罪规定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侵占自己受托之物或使第三人侵占者。”第13
6、4条对动产侵占罪规定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侵占自己拾得或因错误或其他未经自己协力而成为自己保管之他人之物,或使第三人侵占者。”笫三种立法例,是根据侵占行为是否违背信托或信任,而将侵占犯罪划分为侵占财产罪与背信罪。属于此种立法例的有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刑法。如新加坡刑法典(即指新加坡共和国1985年修订颁行Z刑法典,以下同)笫403条对侵占财产罪规定为:“不诚实地侵占或转移动产归自己使用的。”第405条对背信罪规定为:“以任何方式被委托财产或管理财产者,不诚实地私吞或山有此财产归于己用,或者违背规定此种
7、受委托权限行使方式的法律或任何其签订的履行此种委托的明示或默示合同的规定,不诚实地使用或处分该财产的或故意放纵其他人如此行为的,犯有背信罪。”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多数国家刑法的通行规定,只有该条的前半段是对侵占罪的规定,后半段实际上规定的是背信罪。此外,印度、马來西亚等国家刑法对侵占犯罪罪种的划分,基本上同于新加坡刑法的规定,只是名称略有不同,如卬度刑法称“刑事性质的财产侵占罪”和“刑事性质的违背信托罪”,马来西亚刑法中称“刑事盗用财物罪”和“刑事失信罪。”第四种立法例,是根据获取财物的原因和侵占行为是否利用业务实施,将侵占
8、犯罪划分为普遍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遗失物罪(或侵占脱离他人占有之物罪)3个罪种。属于此种立法例的有H木、韩国等国家的刑法。如E1木刑法(即指FI木参、众两院于1907年表决通过、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修订至1995年Z刑法,以下同)第252条对普通侵占罪规定为:“侵占自己占有他人之物者”;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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