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课:运输合同20151224 刘洋 案例题20151011 刘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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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讨论(20151011)总部设在青岛的甲跨国公司在越南设有组装基地。2014年5月15日,甲与杭州乙公司签订买卖200台某型号涡轮机的合同,约定其中100台从越南组装工厂发货,由甲代办托运,8月15日交货;另100台则存放于昆山仓库,由乙于7月15日前上门自提。合同付款方式:交货后转账付款。5月18月,甲与越南丙海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其将50台涡轮机运交杭州乙公司;另50台涡轮机则由甲旗下子公司丁负责运送。7月1日,丙、丁公司海轮在南海遭遇罕见台风,两条船上各有20台涡轮机遭海水浸泡而报废。7

2、月16日,昆山仓库因强对流天气遭遇意外雷击而倒塌,仓库内部全部500台机器毁损。7月20日,丙、丁公司海轮抵达并货交乙公司。经检验,丙船所载全部涡轮机均未附上保修单及使用说明书。乙公司因生产急需,对丙丁船上的剩余60台涡轮机予以接收,并正式投产使用。问题:1.7月18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将赴昆山仓库提货,要求甲公司配合。甲公司回复,乙公司提货迟延构成违约,要求乙公司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何方有理,请求权基础(或法理依据)何在?请予以分析。答:乙公司有理。理由如下:(1)乙公司要求提货,意在行使买卖合同项

3、下的给付请求权。此须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另需合同履行期届至,且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未曾消灭或受有抗辩、抗辩权等障碍为前提。(2)甲乙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至7月15日时,合同履行期已届至。货物虽于7月16日罹于雷击而灭失,亦即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遭受不可归责性的风险而毁损灭失,但该合同标的物性属种类物,依给付风险负担的一般原理,应由债务人承担购备风险Beschaffungsrisiko。(3)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买受

4、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履行期在7月15日即已届至,但依合同约定,出卖人有先履行义务。而出卖人的先履行,必起始于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化。出卖人甲公司并未在昆山仓库中挑选出特定的100台机器,作为本案合同履行给付义务的标的物,故此,买卖合同的给付风险尚未转移至买受人。相应地,买受人的价款支付义务,亦未届期。(4)综上,本案种类之债尚未特定化,给付风险并未移转,乙公司有权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7月22

5、日,甲公司函告乙公司,要求支付丙丁所交100台机器的价款。乙公司回复,丙船所载机器缺少保修单与使用说明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拒不支付已报废40台涡轮机的价款。何方有理,请求权基础(或法理依据)何在?请予以分析。答:丙、丁两船须分别情况,作不同分析。对于丙船:(1)丙作为越南海运公司,属于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独立运输业者,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符合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所调整的案型,其所运输货物的风险负担状况,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45的规定处理。依合同法第145条规定,此一场合的标

6、的物风险负担,将于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移转。也就是说,自5月18日甲公司将50台涡轮机交付丙公司时,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乙公司承担。(1)另,本案中,尽管丙船所载50台涡轮机缺乏保修单、说明书等单据,但依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是故,对于丙船上因台风而毁损的20台机器,乙公司仍应承担付款义务。(2)但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

7、利。”由此可知,乙公司虽须承担风险损失及付款义务,但对于甲公司违反从给付义务的行为,同时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减价、损害赔偿等)。对于丁船:(1)丁作为出卖人乙公司的子公司,难谓完全独立于债务人乙。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不得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调整其风险负担移转的问题。此时,鉴于甲与丁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视为货物仍处于甲的可控领域及影响范围之内。在此场合,应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认定出卖人甲尚未向买受人乙交付,风险仍旧停留于出卖人甲公司处。(2)丁船将剩余30台机器交付乙公司后,依

8、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风险始转移至已处。此时,乙须负担剩余该30台机器的合同价款,且对于毁损的20台机器,可要求继续履行、减价、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107条)。综上,对于丙船所载50台机器,乙均需付款,但对于甲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则享有契约上违约责任请求权。对于丁船所载50台机器,乙仅需承担30台机器的价款,对于毁损的20台机器,则可要求甲承担继续履行、减价、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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