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课:运输合同20151224 刘洋 12月16日讨论案例 吴涵昱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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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5月10日,甲作为乙公司签订楼梯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到甲公司的别墅中定制安装楼梯,别墅一共四层,付款方式为先付二分之一,安装完成后一次付清剩余价款。由于乙公司接单繁忙,因此在过程中未经甲同意将其中一层楼梯交给了丙公司加工,1个月后加工完毕,但双方却对楼梯的质量产生了争议。甲发现其楼梯的木材表面有瑕疵与样品的表面不一致,又得知了乙公司未经同意而将部分工作交予他人。遂拒绝支付价款。问题1:甲是否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甲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的法条依据为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关键就

2、在于乙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不符合质量要求。关于质量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在承揽合同部分并未明确界定何谓“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过,由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居于范式地位,而《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承揽活动下之“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判断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53、154条对“质量要求”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

3、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判断承揽工作成果是否不符合质量要求,首先应以当事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要求的约定为标准;若无约定,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判断;还不能确定的,则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判断。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质量标准,仅仅是因为木材表面有瑕疵而与样品不一致,并无法构成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理由。要看其楼梯的综合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如若楼梯质量符合标准,则甲无理由根据合同法262条拒绝支付价款。问题2:由于乙在承揽过程中将其中一层

4、交由丙公司完成,甲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乙、丙公司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此为定作人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但是本案中承揽人乙公司只是将其中一层交给丙公司,其主要工作还是由承揽人完成。因此定作人并不符合该条的解除条件。甲若要解除合同其依据只能是合同法第268条,但是该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乙在合同中并未违约,甲若解除合同,应

5、当赔偿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但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与预先定货的买卖合同却难以区分,所谓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物料制成成品或半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的合同。问题3:假设乙公司的楼梯质量的确不符合行业标准,但是甲在2年后才提出,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及时检验标的物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一样,定作人也应及时检验承揽工作成果,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则亦应通知承揽人。我国合同法虽未设此项要件。但定作人欲使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非践行此项要件不可。此处需要厘清的是,承揽人究竟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检验通知,即检验通知的时期为何。我国台湾地

6、区民法理论一般将定作人检验承揽工作的期间称为瑕疵发现期间或非难期间。定作人非于此期间内发现工作成果瑕疵,则不得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定作人的检验通知问题,实务上就定作人检验通知的期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未明确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定作人有权在2年内就质量瑕疵提出异议,承揽人在2年内对定作物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合同法》规定,定作人负有验收工作成果的法定义务。如定作人在验收工作成果时,对于明显的质量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瑕疵,在使用工作成果过程中发现的,也应及时提出异议。如未及时提出异议,应推定质量合格,定

7、作人按约定支付拖欠的加工费。比较有说服力的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定作人检验通知的问题可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57、158条就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规定甚详。据此,如果承揽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限,则定作人应在该期限内检验并通知定作人;如果承揽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则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并应在发现或应发现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或自收到工作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承揽人。如果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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