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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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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作數位教材需知曾世昌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著作的種類(著作權法第5條、6條、7條、7條之1)1.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6.圖形著作。7.視聽著作。8.錄音著作。9.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11.表演。12.衍生著作。13.編輯著作。語文著作:詩、詞、散文、小說、學術論文與演講等。音樂著作:曲譜、歌詞等。戲劇、舞蹈著作:舞蹈、話劇、歌劇、話劇等。美術著作: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素描、書法、雕塑等。攝影著作: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方法創作之著作等。圖形著作
2、: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屬於技術應用方面的工具性圖形。視聽著作:電影、錄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連續性的影像等。錄音著作: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建築著作: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電腦程式著作: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表演: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衍生著作:衍生著作是將原著作另行添加創意,進行改作所得之作品。改作方式很多,包括翻譯、編曲、改寫、拍攝為影片等編輯著作: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著作權1
3、.著作人格權2.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否要公諸於世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創作人有權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等)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包括影印、掃描儲存等所有可能重製行為,幾乎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改作權:以翻
4、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編輯權: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出租權:出租權是指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覽、使用等。散布權:散布權是指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讓與給第三人。著作財產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像是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網路芳鄰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依其選擇下載的行
5、為。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主要是處理對公眾進行演講、朗讀等方式,由於只有語文著作能夠進行演講、朗讀等活動。著作財產權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是指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展示權:公開展示權是指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人格權永久不能繼承、讓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權保護要件四個必要條件必
6、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一沒有沒有著作權不保護的標的著作權不保護的標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何時開始受保護?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數位教材製作數位教材內容包括的
7、範圍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數位教材內容的來源(1/2)一、製作人本身的原始創作1.製作人根據自我的創意,所為的原始創作。2.製作人根據他人著作的思想啟發,另為不同表達方式的創作。二、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2.政府機關就上述內容,所做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的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數位教材內容的來源(2/2)
8、三、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的他人著作。四、著作財產權人拋棄著作財產權的著作。五、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或授權使用的著作。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相關條文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相關條文(著作權法第44~66條):在符合這些法定要件下,對於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不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下,得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構成侵權行為。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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