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上市公司收购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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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俊海:尊敬的早川勝教授、尊敬的中东正文教授、尊敬的叶林教授、尊敬的汤欣博士,尊敬的杨东博士。我们非常荣幸的欢迎两位日本商法学者来给我们做《日本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的最新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的前沿讲座。本演讲会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以及法学院日本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活动(《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七、《日本法讲座》第3期)。    这位是早川勝教授,是日本同志社大学法科大学院的教授。他早年留学于德国,是老一辈商法学者里的权威人士;旁边那位是来自日本名古屋大学的中东正文先生,他在美国和加拿大都留过学,是日本中青年商法专家中的皎皎者;那边是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研究非常有造诣

2、;这位是清华大学的汤欣教授,他对商法、公司收购方面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也发表了大量论文;这位是杨东博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师、博士,他在日本一桥大学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博士学位。按照预先的安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要来致欢迎辞,他由于参加非常重要的会议没有赶过来,他专门打电话给杨东博士说了。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在会前也亲切会见了日本的两位学者。我们今天邀请到了一流的演讲者和点评者,所以让我们以激动的心情来聆听学术大家的讲座。首先请早川勝教授演讲。        早川勝:今天受到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来到这里做讲座,特别是今天一到这幢楼下,看到明德楼

3、如此宏伟壮观,和王利明院长在贵宾室见面的时候又看到法学楼非常漂亮,很有特色,硬件设施堪称世界一流。到了讲座报告厅,看到这么多同学来听讲座,感到人民大学法学院不仅硬件条件优越,学生们也相当优秀。刚才我们在商量由哪位教授先演讲,中东教授说由我先来演讲。实际上中东教授在日本中青年商法学者中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方面的非常著名的学者,参与了日本政府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而汤欣教授是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的权威,我在去年2月曾邀请汤欣教授在内的7位教授来同志社大学访问,并请他就中国的并购法律作了报告。我也听说杨东博士在日本出版了公司收购法律的专著。他们都是这方面的专家。    日本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4、制度(TOB)是1971年导入证券法的,在1990年进行了全面修改,此后也进行了几次修改。但是,要约收购制度(TOB)制度,在日本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利用,中东教授也曾极力主张在日本应大力加以完善要约收购制度(TOB)。但是长期以来在日本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利用。    但是,最近这两三年,日本的上市公司收购,外国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案例蜂起,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处于一个高潮。虽然历史上日本的经验不是非常的丰富,但是最近几年,特别是从去年开始经典案例大量出现,随之伴随着证券法等法律的重大修改,因此,日本在在很短时间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晚,我就最近的一些法律修改和最新案例的情况进行介绍,我也听

5、说中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也很活跃,相关制度最近也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我们也可以就中日两国最新的上市收购的相关制度与案例的情况进行交流。    日本长期以来的恶意收购案例很少(主要指的是并购制度当中的要约收购制度),恶意收购、敌意收购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虽然日本其他的并购制度一直以来是非常的发达,就要约收购制度、敌意恶意制度本身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这两三年,特别是从去年开始,恶意收购、敌意收购数量大增,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特别是去年、今年的敌意收购、恶意收购案例大量增加,所以相应的法律修改也是日本目前面对的重要课题。    要约收购制度(TOB)

6、这个制度为什么近几年增加了,与日本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构造的变化有关系。日本在1990年的泡沫经济崩溃之后,长期以来,日本的经济一直不景气,因此要约收购需要大量资金这一条件不具备。这几年日本的经济恢复之后,资金比较充足,吸引了美国的投资基金比较多。要约收购、恶意收购大量增加的背景就是日本经济的恢复和资金的增多。    日本去年的公司法大修改,全面导入了美国的三角合并的制度。今年又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证券交易法的修改主要就是对于TOB(要约收购制度)进行了修改。刚刚12月13日证券交易法(已经改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实施细则》又得以公布,日本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之后,政府

7、又颁布了很多实施细则,其中就有很多关于TOB制度的规定,今天根据时间对这方面最新的法律和案例做一简单的介绍。   公司的并购制度,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诸多的法律。其中规制TOB(要约收购)制度的最主要的是证券交易法,而证券交易法对TOB(要约收购)制度主要是从程序的角度,对具体怎么做,一步一步的步骤,加以规定。此次修改的重要的理念就是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对于收购者和被收购者采取中立的立场。    此次证券交易法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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