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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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权权利类型客体取得目的物权变动处分的权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无偿分配或市场交易从事农业生产债权意思主义经发包人同意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建设用地划拨、出让、转让乡村公共建设、城市建设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可自由转让、赠与、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村民住宅用地无偿分配村民住宅建设债权意思主义经本集体同意,可随房转让给本集体成员地役权土地与建筑物合同便利不动产的使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担保物权基本构造抵押权案例分析权利类型客体取得物权变动权利核心要件抵押权不动产、动产合同、法定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动产、权利合同交付转移质物的占有留置权动产法定占有须占有留置

2、物占有:含义: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和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控制是占有人管理或影响物权支配是占有人对物加以利用。1分类直接占有:直接占有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与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管理力的(如承租人是直接、出租人是间接)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区分有权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保管人承租人)《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无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因的。(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他人不

3、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占有不得对抗第三人所有权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占有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是知道自己无权利还是占有了根据《物权法》第242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买卖不破租赁:一物二卖处理尽管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是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的,而不是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房

4、屋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一房二卖”的行为造成的,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此,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

5、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房屋在出租钱已经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由此可见,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的,只要抵押权办理合法登记,则不适用该原则。2原则适用应当有相应条件的限制,如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适用,否则不排除出卖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作反对解释,即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一物一权所有权客体:一个特定物形态

6、:同一物上不能存在2个所有权或者2个内容上矛盾的物权占有一般不会共存(排他性)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物权法34条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占有,权利人(民法上规定的人取得了权利包括所有人,例如合同有效的买卖合同+登记)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定原则(案例不定项)种类法定类型强制内容法定类型固定【例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

7、执。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②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例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此后,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履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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