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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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司法考试物权法高频考点(汇总)2011年05月03日14:27来源:帮考网【发表评论】卷一:综合知识: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卷四:实例(案例)分析: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爭诉讼法、民法、商法、民爭诉讼法。司法考试法条速记手册:刑法司考法条速记手册: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法条中的“数字”速记法司法考试法条速记手册:行政法司考法条速记手册:民爭诉讼法2011司法考试论述题力能套用语

2、句2011年司法考试最全策略指导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考点汇总司法考试各卷重点及复习方法推荐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1.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2)物权〉物权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②、动产(白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吋,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背记的抵押权命题点2:物权行为1、原始取得:肓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

3、志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孳息(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1.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2)基于继承、受遗赠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动产:合同+交付二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b、不动产:合同+登记二所有权(《物权法》笫9条)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物权法》笫127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登记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条)②权属证卩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条)①登记错谋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屮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LI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5、这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15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善意取得。c、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1条)②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口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Z日起3个月内未中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第20条)③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a、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除了有价证券以外的权利质权的设立b、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设立、变动(第158条、第16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更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24条),以及动产抵押

6、权的变动(第188-189条);c、无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强行要求必须登记。二、动产的交付: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①简易交付:法律行为主效时(《物权法》第25条)②指示交付: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③占有改定:后一个约定生效时即为交付(《物权法》第27条)三、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标准的物权变动①因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①因继承或受遗赠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②因合法建房、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

7、》第30条)③上述特殊物权变动,当所有人处分该物权时,必须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31条)(宣示登记)命题点4:所有物1、国家专冇(全民)所冇权(1)矿藏、水流、海域(《物权法》笫46条)(2)城市市区的土地(《物权法》第47条)(3)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50条)⑷国防资产(《物权法》第52条第1款)此外:以下这些财产既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或个人所有。(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白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侑的除外。(物权法48条)(6)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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