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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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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重点客观题【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现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公信原则。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5、一物一权原则。6、特别法优先原则【2】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的区别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没立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2、3】出租人的优先权与共有人的优先权竞合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4】物权变动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5】合同生效和物权变动时间的判断17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合同自手续完备时生效。物权一般是登记后生效物权变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买卖合同属于债之合同,它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是部分要件与整体要件的关系,即物权变动既需要合同的效力也同时需要登记(动产为交付)。前者可理解为物权变动合意即债的物权变动行为,而后者为物权变动的效力。二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非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6】物权的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例:自物他物)法定分类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4、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学理分类1、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3、标的物的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物权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以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人之某项物权的存在是否以其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6、物权成立的原因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物权; 7、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以登记
5、为要件,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8、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物权可以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9、物权依据的法律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义务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17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8】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登记书预告登记效力1、权利保全效力。即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对不动产权利的处分在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内,处分行为无效。2、权利顺位保全效力。即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
6、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加以确定。3、破产保护效力(满足的效力)。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异议登记效力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异议登记起到了事前防止的效果,即异议登记限制了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权,其不能再处分作为异议登记对象的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办理相应的登记。事前防止的方式通过限制房屋进入交易市场来确保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观念交付方式的判断简易交付简易交付
7、,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17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8、【9】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类型比较国家所有权的有:国家专有的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财产;国家专营的铁路、航空、港口、邮电、广播、电视等企事业及设施;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占有的财产;国家所有的文化、科学、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国家所有的历史文物;国家在国外的财产及国家所有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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