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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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

2、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

3、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25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1.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债权--

4、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2.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如两个所有权或两个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债权--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如“一物二卖”:甲卖某屋给乙、丙、丁,买卖合同均有效,各债权平等。3.物权--优劣性:物权设立的先后决定其效力的优劣,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债权--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

5、人的普通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如甲公司向乙、丙、丁银行借款,到期清偿不分先后,破产债权依比例分配。4.物权--法定性:物权法定原则。债权--任意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可自由协商、任意创设债权。5.物权--永久性: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限制。他物权的标的是权利而非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权利是70年,商品房的权利为70年。债权--期限性:债权都是有期限性的,不许永久的债权:(1)当事人约定期限;(2)法律规定期限;(3)时效期限。第一章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

6、先效力(一)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的效力。1、数个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时,先成立的排斥后成立的。2、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1)先享受其权利。如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设立的抵押权。(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如先设立的抵押权在实现时可排斥、除去后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例外:后成立的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

7、,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在一物二卖场合:后买已交付或登记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2、物权优先于债权存在例外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25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一)含义同一标的物上不许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但不同内容物权可同时并存。(二)内容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

8、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3、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并存两个以上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效力依设定顺序的先后:如抵押权、地役权等。4、物权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占有定限物权--非占有定限物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一)含义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性”或“追击权”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二)案例1、甲以厂房及设备抵押给乙后,复将厂房及设备分别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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