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ID:31678873

大小:131.52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1-17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_第1页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_第2页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_第3页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_第4页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_第5页
资源描述: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一、物权的概念特征P209—P210●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效力P212—P215(一)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压制)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规定了物权相互间实现的先后顺序时,依法律规定。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优先实现等

2、。(二)物上请求权(请求权效力)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的内容(种类):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有通过诉讼方式和诉讼外行使(自力救济)两种。不必非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二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2)目的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则在于实现债权,消灭债的关系或消除损害);

3、(3)内容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请求为给付或填补损害);(4)对损害的要求不同。(三)物权的排他效力前提要求是占有的就不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1、所有权和所有权不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2、所有权和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3、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不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占有);4、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5、抵押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6、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7、质权和质权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一旦在一物上成立物权,不管物流离何处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到物所在并主张

4、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的阻断。遗失物和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除法律规定的不可以使用善意取得物权。三、物权法定主义原则P216—P217(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内涵和要求1、物权的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2、物权的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3、物权的公示方式、效力和取得方式法定等。(二)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后果1、违反物权种类法定的,不得认可为物权;2、违反物权内容法定的,无物权的效力;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排除产生其他法律行为的效果。四、物权的变动P219—P2221、概念:物权

5、变动,是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2、原始取得(固有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3、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物权。4、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公示原则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5、公信原则: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

6、以保护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公示原则主要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五、物权变动的原因P222—P2251、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与事件等(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混同);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六、物权变动的模式P225—P227(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不同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地役权设立、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取得2、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的效力的

7、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3、债权形式主义: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形式要件(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1、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七、交付的方式P227—P2281、交付的一般形态:现实交付(委托交付)2、交付的变通形态:观念交付(1)简易交

8、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