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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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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AEROSPACESKYSCRAPER,NO.4019SHENNANROAD,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信达所已根据相
2、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5-3-7-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4、》(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1日下发的112487号《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信达律师对《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将《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有关《反馈意见》需要进行补充和更新的内容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的经营运作中发生的、可能影响《
5、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进行进一步说明。信达所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本所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6、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充法律意见书(七)》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法律意见
7、书将不再复述。信达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5-3-7-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第一部分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题回复的更新一、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但该项政策目前已到期,正在申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8、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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