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02-宝色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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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观意字(2014)第0169号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100033)电话:(8610)66578066传真:(8610)66578016E-mail:guantao@guantao.comhttp://www.guantao.com1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观意字(2014)第0169号致:南京宝色股

2、份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宝色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1年12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1)第0252号的《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编号为观报字(2011)第0039号的《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3、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2年4月9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2)第0067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2年7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2)第0201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2年8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2)第0218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4、书(三)》,于2013年3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3)第0056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3年11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3)第0287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2013年12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3)第0318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14年5月23日

5、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4)2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第0151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5月反馈意见的相关问题,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作出的声明及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除有特别说明外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发行人与七二五研究所相关诉讼(一)恒力石化起诉七二五研究所

7、案件恒力石化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七二五研究所合同纠纷案件,发行人子公司宝色设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下达(2011)大民三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恒力石化与七二五研究所签订的涉案买卖合同已解除。2、被告七二五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恒力石化3750万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七二五研究所承担。2013年2月28日,七二五研究所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七二五研究所在上诉状中未将宝色设备继续列为第三人。3补充法律意见书(

8、八)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力石化、七二五研究所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要求宝色设备作为第三人继续参加诉讼,发行人和宝色设备也未再接到任何涉及该案件的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该案件的审理情况不会对宝色设备或发行人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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