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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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08年12月31日制订)为了加强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总则1.1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2、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为公司治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服务。其目标是: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保证公司治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在对公司信息进行实时、全局、动态管理的基础上,保持信息披露的连贯性与高效性;通过有效地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升公司价值。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

3、、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以及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1.2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2.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1.2.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1—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信息;1.2.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

4、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1.2.4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1.3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为其所属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指定的信息披露员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5、的人员;信息披露员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员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1.4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1.5本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应该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

6、露前,有关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2—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1.6本制度规定了相关信息报告格式的,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需通报内容。没有规定报告格式的,应依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书写报告,报告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1.7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或行政记过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章重大信息具体内容2.1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

7、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内容包括:2.1.1、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2.1.2、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2.1.3、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2.1.4、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主营业务转型或变更;(2)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4)提供财务资助;(5)提供担保或反担保;(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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