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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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09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

2、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

3、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

4、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5、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6、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四)关联交易事项: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7、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五)诉讼和仲裁事项: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六)其它重大事件: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8、增股本;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七)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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