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286477
大小:167.96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12-07
《300397-天和防务-补充法律意见书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天和防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凯文律证字[2011]073号中国·北京二○一一年十二月3-3-1-6-1天和防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凯文律证字[2011]073号致: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2、本所”)接受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
3、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4、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及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可分割3-3-1-6-2天和防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
5、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司法部及中国证监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文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出具。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
6、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开展了补充尽职调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发行人和相关当事各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谈,取得了由发行人以及相关方面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说明和其他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及其修订情况发行人于2011年12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和防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并上市后适用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改〈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一)发行人修订《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涉及利3-3-1-6-3天和防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润分配条款的情况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了修订。1、修订之前《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汇报
8、,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任何3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