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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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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银律师事务所ZHONGYINLAWFIRM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邮编:10002231/FTowerA,JianwaiSOHO,No.39MiddleRoad,EastThirdRing,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电话/Tel:(8610)58698899传真/Fax:(8610)58699666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com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3、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1年9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1年11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4、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2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于2012年2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2年3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5、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2年5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于2012年5月3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3-3-7-1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鉴于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查证的基础
6、上,本所律师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
7、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起使用,如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8、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法律意见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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