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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丛】·总第434期·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李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摘要: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
2、效力。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区分原则;恶意〔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547(2010)01-0088-03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牲市场交易动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为代价。在当今的市场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经济条件下,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更应当倾向于追求市场交易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自从这一条款出现以来,在民法理的动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因此,应当确认买卖合同的有论界和实务界都引发了热烈讨论,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效性。无权处分问题的核心在于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无论我国2.从具体的原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需要
3、法律保护的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都能得出而且应该得出无权处分理由来看,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是更高层次上的公平。〔2〕在下买卖合同有效的结论。在此本文将着力阐述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问题上,只要按照正常的交易规则办事,比如在正有效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当的交易场所,正确的支付对价,第三人一般就没有交易上一、应然意义上买卖合同为有效的正当性的过错。第三人没有责任也不可能去一一查明标的物的所有应然意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市场经济发展、现实价值选人。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依据是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择、当事人利益保护等都需要确认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的信力,物权出让人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人。明确买卖有效性。无权处分
4、,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合同的效力,保护第三人利益不仅没有违背交易的公平问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1〕目前针对无权处分的效力题,而且是维护了更高层次的公平。而对于原所有人而言,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1.无效说。2.效力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往往是原权利人有不能对自己的财产善待定说。3.有效说。笔者不赞成前两种观点,其忽视了良管理的过错,如选任管理人错误,疏于对财产的监管等交易的动态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漠视了对买受人利益等。对于有过错的原所有人和无过错的第三人,法律理应保的保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并力求在我国现有立法框架护无过错的第三人的利益。下论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3
5、.从对合同本质的正确理解看,明确无权处分下买卖1.从立法的价值比较来看,明确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必然的。合同又称契约,契约最早是为摆脱是立法者作出正确的立法价值选择的结果。在无权处分问即时履行的桎梏而出现的。契约签订的目的在于未来的某天题上关涉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原所有人、无权处分人、第取得一种可期待的利益。契约是作为信用凭证出现的。动产三人。原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是相对的,立法者只能侧交易迅速便捷,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获得支付占有前又将重保护其一。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追求的是市场交易的标的物卖给他人的现象十分频繁且正常。如果法律硬要处分静的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追求的是市场交易
6、的动的安人在签订合同时享有处分权或者在履行前获得处分权否则按全和效率价值。立法者须在动与静,安全与效率之间作出无效合同处理,这种立法无疑是与现实经济生活背道而驰正确衡量。否认买卖合同的效力,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能够即时履行的,之所以签订合其消极后果确是难以忽略的。将买卖合同的效力维系于处同在于获得可期待的利益。而且对于商品房开发商来说,签分权,会大大减慢市场交易的速度,增大市场主体买卖交订合同时,多数情形下,商品房尚未存在,至于所有权,则易的顾虑,如此一来很难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无从谈起,其处分权则更有其瑕疵。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虽然有利于市场的静的安全价
7、值,但最终我们不得不以牺同是合法的,目的在于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交易。[收稿日期]2009-06-24理论界2010第1期088·总第434期·【法学论丛】同理。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虽然签订合同时无处分权,但未确定区分原则之前,学者往往把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不可否认,出卖人的确可能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混为一谈,在无权处分问题上,就突出表现为把买卖合同效前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处分权。如果赋予合同的有效性,定能力与处分行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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