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409306
大小:10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06
《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摘要:无权处分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相当繁琐,加之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不完善和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模糊,使无权处分制度颇具争议。无权处分人之所以会无权处分,肯定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己有利可图,如果加大对无权处分人的处罚力度,无权处分的行为也许会大大减少。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法律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无权处分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
2、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该条的解释,学者们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提出自己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这些学说都不无道理,但又都有一些不足,不是十分完善。 一、无权处分效力的几种学说 (一)关于无效说 这种学说的支持率很低,该说认为:“6《合同法》第51条并非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一般规定,而是无权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的例外。主张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的理由有:一是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
3、定只是作为该解释的例外;二是从比较的角度分析,《法国民法典》确认买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无效,我国有关法律也应对无权处分的效力作同样解释。 对于第一个理由,根据法理,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不及法律,而《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例外,而不可能颠倒,所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是对原规定的例外,而是对无权处分的效力作出的重新规定。对于第二个理由,更没有立足之点,因为我国民事立法的背景同法国有很大差异,特别是我国民事立法选择了物权变动模式,只是单单地将法国法律移植到我国的做法并不可靠。 (二)
4、关于有效说 肯定该说的学者无一不认为应在立法中引进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理论。有效说没有区分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一概认为合同有效这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障相当不利。如果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更有甚者,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通谋,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认为合同有效,显而易见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我们都知道,在民事法律中的众原则中有一项帝王条款,即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第三人有恶意的情况下仍认为合同有效,不对其加以惩罚,岂不是鼓励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为交易行为,此时的民事法律行为,毫无诚实信用可言,也将会妨碍正常的
5、交易秩序。 (三)关于效力待定说 主张效力待定说的学者认为,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6无权处分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在确定合同有效与无效之前,合同效力待定。”这里所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首先,效力待定学说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确定了出卖人的义务,即出卖人对处分的物有处分权和及时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将
6、《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理解为效力待定,那么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未能取得处分权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权力由原权利人掌握,这样的结果,不能合理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合同法》的目的。其次,效力待定说没有区分第三人的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认定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并且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一概无效。这是该学说最大的缺陷,因为如果第三人是在善意的某些情况下,追认由原权利人决定,不难看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明显不足。 二、对无权处分效力的理解 无权处分的效力涉及三方面关系,即原所有人和处分人之间的关系
7、,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以及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对于这个复杂的问题,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自应保护,但无论从什么角度分析,也不能缺少对原权利人的全面充分的保护。 (一)无权处分的设例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在此设定以无权处分的典例即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珍藏的名画借于乙观赏几天,乙未经甲同意,将该名画卖给了丙,并实施了交付行为,因6此发生无权处分。在该例中,甲是权利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是第三人,他们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上述三方面。这一法律关系是无权处分人首先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无权处分
8、人擅自处分所导致。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确定无权处分效力的最基本的原则 依利益平衡原则,在无权处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对原权利个人意志的尊重体现为一种公正,对第三人交易安全的维护体现为一种秩序。当公正与秩序发生冲突时,更应保护秩序,这种秩序建立在交易人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在保护秩序时赋予了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