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的效力【开题报告】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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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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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  目: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           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无权处分效力的研究背景无权处分制度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是民法学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复杂的问题,因为这项制度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多个领域,而且理论魅力在于其与法律行为、合同效力、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关联。由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创制以及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产生,无权处分的内涵也随之复杂,它的处理现在已不仅涉及到权利人与第三人、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以及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还

2、涉及到物权行为制度。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王利明依该条之反义解释,无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利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依此,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应属效力待定合同,其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了处分权。但该项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否有必要进行修正,甚有疑问。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作出了规范,但在具体涉及这一规范时,在制定《合同法》时的数个草案与

3、《合同法》的最后规定不完全统一,学者更是众说纷纭。鉴于无权处分的复杂性,同时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与很多制度都不能很好的相互衔接。因此不能将合同法第51条作为无权处分制度盖棺论定的结论,而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精神与逻辑体系,积极探索对其制度进行完善之路。出于对维护交易的迅速及其安全,有必要对我国的无权处分效力进行重新分析研究,理通无权处分行为制度的价值构筑,理顺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展开的。(二)无权处分效力的重新认定的意义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链接问题的分析,重新认定其效力,具有以下意义:首

4、先,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判断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以及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三个方面来考察,只要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形式合法,就产生有效的法律效力。这样认定也符合《合同法》自有的内在体系。其次,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将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脱离,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很好的与善意取得等其他制度协调起来,符合民法的基本体系

5、。第三,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将使其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及性的信赖,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也将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放心地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发展,符合民法的现代价值目标。同时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财产等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总而言之,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有效,有助于克服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诸多弊端。在实践层面上,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物权“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在制度层面上,能够与善意取得制度和权利瑕疵

6、担保制度更好地衔接起来,实现民事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同时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为有效也是符合《合同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1、梁慧星教授认为无权处分的效力应该是效力待定的:首先他认为讨论《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制度,须从关于《合同法》买卖合同的定义说起,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即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同时认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应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因此,他认为应该对买卖合同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之中。其次,

7、他认为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的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即出卖他人之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本来应该被认为是无效的,但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使其无效,所以他认为是效力待定的。2、王利明教授认为对我国无权处分的效力的认定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出于对善意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交易的安全.鼓励促进交易的目的,来认定其效力。首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

8、,但权利人拒绝追认不得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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