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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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商业银行业务法第一节存款法律制度一、存款的概念及种类(一)存款的概念存款是指客户(存款人)在其商业银行帐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有时也被理解为存款业务。客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事实上是与银行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二)存款合同1、具有如下特征:(1)存款合同属于格式合同。(2)存款合同一旦成立,存款所有权就不属于存款人,而是属于银行。(二)存款合同在英国的判例中,早已表明这样的原则,即存款人一旦将款项存入银行,这款项便不再属于存款人;该款项便归银行所有,成为银行的财产。双方依此建立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银行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来使用存入的款项。而银行只需

2、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同等数量的款项(有时包括一定数量的利息)交与存款人。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将钱存入银行,客户就不再享有这笔款项的所有权,而只享有债权。客户在银行存款而发生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当客户把钱存入银行,实际上就取得了债权。存入帐户的钱是客户的债权,同时也就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3)银行无主动还债的义务。(4)银行根据存款人的书面命令,在营业时间内还款。(5)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6)存款合同是有偿合同。(7)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还款的保证。(8)存款合同是无名合同。(二)存款合同2、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关系到存款中风险

3、的转移。在日本曾经有一案例。甲到银行存款,填写有关单据后至银行职员乙的柜台,并将现金、支票和存折放在柜台窗口。当时乙因为正在填写制作传票,虽然答应“嗯”并点头示意知晓,但并未收受现金等物。正在甲等待之时,其身后来了两个小偷,一个故意踩甲的脚后跟,并用纸擦拭,转移甲的注意力。当甲回头与该小偷交谈时,另一个小偷趁机窃取了柜台上的现金等物。甲因此对银行提出了赔偿诉讼。第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客户将钱放在银行柜台,在银行职员清点手续完成之前,存款合同并未订立,但既然客户已经将钱放在银行柜台,而银行职员已经认识到这一事实,并点头承诺,则应成立存款合

4、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义务。甲胜诉。然而,第三审法院则有不同认识。他们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存款合同关系需要存款的移转占有,而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并未对交付事实做出认定,仅仅银行职员获知客户将钱置于银行柜台窗口内为存款之声明,并加以点头,尚不能认定已有占有之移转。因此,第三审法院否定了两审判决,甲败诉。(二)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1)存款人以现金存款,自柜台业务员收取钱款,确认金额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2)存款人以转帐方式存款,自金融机构收讫款项并贷记存款人帐户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三)存款的种类1、储蓄存款、单位存款。2、本币存款、外币存

5、款。3、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二、储蓄存款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储蓄的概念《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二)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银行账户实名制。(1)实名

6、的概念《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2)实名证件第五条第二款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7、银发[2000]126号)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3)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法定要求《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

8、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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