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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5
《股权多元化的国企产权如何界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股权多元化的国企产权如何界定 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定义应当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通过资本纽带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产权界定成当务之急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词语,然而,时至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或法规尚未对"国有企业"这一概念进行过明确的规定。 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一方面,国有企业利用其资产设施等与外商和港澳台企业发展合资、合作企业,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和改造;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优化组合,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
2、个人资产彼此联合、互相渗透,使"混合产权"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监控机制,以及在股权多元化企业中,如何合理界定国有产权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口径成为现阶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与此同时,在新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界定各类产权,从而对各类产权进行依法保护,显得愈益迫切。只有产权归属清晰且得到有效保护,才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产权的规范流动提供前提条件,也才能为构筑社会信用制度提供坚实基础。因此,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界定,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建
3、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迫切需要。 我国《刑法》中有20余条是关于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的条款。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内涵和外延不清,上述条款在真正执行过程中有相当难度。由于我国部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性质并不是以其实际出资为依据,有人认为应以该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性质作为企业的性质,也有人认为应以该企业的实际出资来源确定企业的性质。是国家独资兴办的且注册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才算国有企业还是国家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也算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后是否仍算作国有企业并执
4、行以上条款?这些问题,都亟待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产权的清晰界定。国有产权的基本特征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在各国立法中的定义有很大差别,称谓也不尽相同,有国有企业、国营企业、国家主办企业、国有公司、国有化企业、公营事业等。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对国有企业的规定和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国有企业产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国有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国家,亦即国家是企业的"老板"。至于国家在企业股本中占有多少份额,该企业才算国有企业,这一方面要视国家需要占多少份额才能控制企业,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国的政策。 国有企
5、业在不同程度上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控制,其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政府的意志和利益。这也是国家或国有投资主体之所以要投资经营企业的目的所在。与一般投资者一样,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国有主体投资于企业时,也应追求盈利或某种政策目标。如果国家或国有主体出资后,就不再或不能对其出资的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话,该企业也就不应该再被视为国有企业了。 国有企业及其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联系。既然国家和国有投资主体必须对其投资的企业施加所有者的影响,则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主体投资的公司,必然要与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我国还有
6、一个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情,就是国有企业大多数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国有企业应该包括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施加控制和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界定 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是国有企业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确定。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定义应当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通过资本纽带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对此,可从国外的立法经
7、验、母子公司理论和我国目前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等角度来加以论证。 首先,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按照国际惯例,在某一企业的资本中,国有资产投资或国家所持股份额超过50%的,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例如,德国财政统计上将公共机构(联邦、州、镇等各级政府)拥有多数资本或多数投票权的企业划为公共即国有企业;韩国1984年颁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法》第2条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在发达国家或地区,除了遵循把国家所持股份和表决权超过50%的企业划为国有企业的原则之外,也把国家参股未达50%,但
8、国家实际上可以控制的企业归入国有企业。如德国把政府参股达25%以上,其他股东均为小股东的大企业,视为国有;在新加坡国家控股公司控制国有企业中,国家资金参与的份额有的仅占10%左右;日本国有企业中的特殊公司,如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日本航空公司等即使政府投资未达半数,也都由国家予以控制。欧共体委员会《关于企业透明度条例》对此作了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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