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中考查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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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期中考查试案例分析10经济学4班黄翰斌10250602412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0分)答:是适用的。中、美是《公约》的缔约国,同时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唯一的标准是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在不同的缔约国,两家公司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20分)答:合同于3月17日成立。3月5日中方电告美方即视为中向美提出要约;3月11中国公司收到美国公司复电称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为90,即视为美国公司拒绝中国公司提出的要约,同时向中提出要约,3月15日中国公司复电同意,即视为受要约人对要

2、约的承诺;该承诺于3月17日送达要约人,并且在此之前美方无有效撤销要约的行为,根据《公约》,承诺于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处时生效;同时,合同成立。3.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大蒜的运输保险?(20分)答:在FOB条件下,中国无办理保险的义务,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因此,如果双方合同中无明确规定要求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则中国出口公司不必办理保险。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0分)答:根据FOB交货条件,卖家在装运港(此案例中即为上海港)船上交货,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和费用。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美国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20分)答:不能;中美两家公司成立的合同以FOB为价格条件,在FOB条件下,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在案例中,货物是在公海损坏的,货物损坏时中国出口公司已完成了FOB条件下交货的义务,所以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美国公司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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