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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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6月12日,中国若森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笔生产企业的委托与加拿大汉威司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笔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加拿大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温哥华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0年7月20日,该批蜡笔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大宇”轮上,鉴于蜡笔如放在40°C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大宇”轮与一日本籍“北海道”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笔

2、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大宇”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笔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使用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笔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现问:(1)若森进出口公司与蜡笔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哪个法律?(3)关于700箱货物的湿损,是否应由承运人负责?(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笔的损失,收货人应向谁提出索赔请求?(5)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1)二者之间是外贸代理关

3、系。(2)应适用加拿大法。(3)应由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可以免责。(4)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5)避难港费用为共同海损。因为该项费用都是在面临共同危险,为了各方利益人共同安全的目的,有意地合理地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特殊费用。船舶修理费用是为船方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不属共同海损,应由船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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