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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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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日常支票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摘要:支票由于其便利性,多年来一直作为银行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日常使用中,支票当事人,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支票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和防范意识,在日常使用支票结算过程中或产生风险。本文结合对《票据法》等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阐述了小微企业日常支票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希望对安全使用支票有所帮助。关键词:小微企业支票风险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广泛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消费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因
2、为支票使用灵活,手续简单、便于款项结算等特点,多年来一直被人们广泛使用,是银行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支票当事人欠缺支票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操作不规范,常在支票流通使用中产生较大风险。一、小微企业日常支票业务风险分析(一)支票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案例:A与B有实际交易,A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B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C,C转让给D,均没有背书。D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D遂起诉A,要求A承担付款义务,但A辩称其与D没有实际交易,D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
3、实交易关系的规定,D与A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C主张权利。分析:正常情况下,B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使遇空头支票,也可以要求A承担票据义务,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票据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经过重重转让之后,最后的持票人将承担收不到款的巨大风险。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当事人不接受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的支票,在转让票据时按规定背书转让。(二)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的风险案例:A为支付货款签发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在交接过程中遗失,未及时发现,发现后申请
4、公示催告,最终在法院挂失止付通知送达银行之前,被人在银行兑现,造成资金损失。分析:该案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够在银行兑现,是因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是有效票据。之所以遗失的支票仍然在形式上有效,是因为支票未写收款人所造成。另种同类情形,就是票据收款人已经背书,但未写被背书人,风险点相同。在实践中,遗失的票据在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根据背书连续的法律要求,伪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票据上签章背书,并经过多次背书后,最后持票人向银行托收。由于银行只审查最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真伪不负审查责任,付款人仍须付款。为
5、了防范这类风险,建议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规范填写包括收款人在内的各项票据要素,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时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三)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风险案例:A售货给持有B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的C,因A将金额中大写数字写错遭银行退票,A凭支票上的印鉴真实为由诉B偿付货款,B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据查,该支票系B遗失后而被C拾得冒用购物。法院最终以B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依法申请公示催告,致使被他人冒用购物为由,判令对此承担偿付A货款的民事责任。分析: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等同于授权持票人自行填写票据收款人和票
6、据金额。部分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出票人,居于与收款人的信任,才签发此类支票;又或者为了业务便利,签发此类支票。但是,此类支票一旦失控将极有可能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虽然B以票据作废抗辩,但其未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且A在取得支票时确实支付了对价,所以A取得票据权利。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尽量不要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四)以支票交换交易凭证的风险案例:出票人A签发的支票经B、C流转到D手上,D在取得支票时,按交易习惯以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交换支票。D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D遂起诉A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A以无真实交易及未支付对价抗辩,D最终因无法提供买卖合同
7、、送货单等交易凭证证明存在真实交易而败诉。分析: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关系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关系,就如建筑在流沙上的房屋,是非常危险的。而且,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持票人而言,与票据关系一道为持票人提供双重保障,即使在票据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仍可主张真实交易权利。但是,如果失去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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