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贷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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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贷业务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发布时间:2014-12-1017:09小编导读:问: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借给A企业,按照银行利率向A企业收取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

2、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

3、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

4、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为加强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管理,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金融机构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受托方承担该项业务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若属于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2000-02-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6、,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年二月一日A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内有全资子公司B和C,A借款100万给B,年利率为5%,B将其中30万转借给C,年利率5%。请

7、问B转借给C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不缴增值税,是否还需要开具发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

8、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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