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统借统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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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自治区地方稅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稅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稅字[20091106号)规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稅函[2002]837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天津市地稅国稅关于企业所得稅稅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J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

2、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稅发[2010J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稅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河北省地方稅务局关于企

3、业所得稅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稅发[200刃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吉林省地方稅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稅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

4、15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稅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浙江省国家稅务局所得稅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1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地稅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

5、营业稅,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答: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稅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稅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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