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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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149号)、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电视电话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14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简称“清理规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一、目标任务从即日起,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经收取的,要

2、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一)保质保量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限,不打折扣地认真完成各阶段清理返还任务。(二)部门联动原则。清理规范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坚持统一组织,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三)全覆盖原则。坚持“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的原则,做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四)属地化原则。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

3、规范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三、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清理各项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对取消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对于擅自设立的4项保证金之外的各类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并界定取消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起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具体负责清理及退还工作。四、工作重点(一)全面摸清底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建市[20161149号要求,逐个项目、逐个企业地进行清理,摸清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在工

4、程建设中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缴单位、收取金额等情况;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工程项目、收缴单位、应返还金额等情况,摸清底数,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返还时限。对取消的保证金,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于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于保留的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收取的,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三)明确缴纳标准。对于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四)转变缴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包括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五、工作步骤(-)动员部署阶段

5、1、成立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清理规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监督指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2、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各自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二)全面实施阶段1、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8月15日前摸清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各类保证金底数,建立台帐,做好基础工作。2、清查废止文件,研究出台管理办法。全面清查工程建设领域与保证金相关的政策文件,不合理的坚决

6、予以废止。需要修订的,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对保留的保证金,依据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尽快研究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收取标准,明确返还条件和期限。对取消的保证金,出台具体清退办法。3、完成返还任务。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三)督查总结阶段1、开展监督检查。9月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将组织到各县(区)检查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予以严肃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从10月起开展督查,各县(区)要在9月底前做好迎检准备。2、

7、做好总结上报。12月底前,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7年1月6日前将本辖区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市局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要求在2017年1月15日前将我市完成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六、保障措施(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二)建立统计制度。请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本地区数据汇总后,在每月2日前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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