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區域發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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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竹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條:管制目的為促進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竹基地(以下簡稱園區)土地作合理有效利用,塑造基地高科技產業之建築風格,使整體環境符合公共安全、環境衛生與寧適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第二條:法令適用園區內土地及建築之使用管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第三條:執行機關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路竹基地管理單位。第四條:用地劃設園區之土地使用,劃設為下列用地:—、廠房用地提供園區事業廠商承租土地並自行建築廠房,或由政府部門興建標準廠房

2、供園區事業廠商承租使用之用地及汽電共生廠與運輸倉儲設施用地。二、住宅社區用地提供園區興建員工宿舍及必要性社區公共設施使用之用地。三、服務設施用地提供園區事業廠商使用之教育、休憩、交通、活動服務等生活所需之各項基本設施,以及園區給水、電力、電信、環保、天然氣、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等公用設備及設施使用之用地。四、管理及商業服務用地提供園區事業廠商所需之各項工商服豫住宿和行政支援,以及員工生活所需各項公共設施使用之用地。五、綠地提供園區綠化、美化使用之開放空間,並作為緩衝隔離或視覺景觀使用為主之用地。或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3、規範之規定,應留設為綠帶所允許之使用。六、其他設施用地提供其他經執行機關核准目的之使用。第五條:產業導入本園區導入之產業類別為光電、半導體、通訊軟體及電腦週邊設備、生物技術及製藥等四大類產業,以及其他經園區主管機關核准之科學工業及相關設施。各產業別之項目細分如下:一、光電產業(-)TFT平面顯示器業(二)彩色顯示管業(三)光碟機業(四)數位式照相機業(五)接觸式影像感應器業(六)光學系統元件業(七)光電半導體業(八)光電二極體業二、半導體產業(―)IC設計業(二)IC製造業(三)IC材料業(四)IC封裝測試業三、通訊、軟體電腦

4、及週邊設備業(一)電訊系統業(二)微波系統與元件業(三)光纖系統與元件業(四)衛星通訊系統業(五)軟體工程與電腦週邊設備業四、生物技術(一)疫苗試劑業(二)醫療器材業(三)7■胺基頭鞄素業(四)種苗業。五、其他經執行機關核准之科學工業及相關設施第六條:廠房用地之允許使用項目廠房用地得作下列目的之使用:一、廠房或作業場所二、廠房附設施:廠房或作業場所得配合工廠製程、生產需要,附設下列之附設施:(一)附屬辦公室或倉庫(二)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三)附屬單身宿舍:租地面積10公頃以上廠商得允許興建附屬單身宿舍,其宿舍總樓地板面積不

5、得大於作業廠房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宿舍建築應另外興建並與廠房有所區隔,宿舍應提供相關生活及休閒設施。(四)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五)附屬停車場(六)附公害防治設備(七)其他附屬生產所需設備(八)汽電共生及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九)運輸倉儲設施;包括海關、儲運中心、金融、運輸及報關、停車場等設施。三、標準廠房由政府部門興建標準廠房,提供中、小規模廠商使用,除一般必要之公共設備外,並得設置開放空間及公共停車場等設施。四、研發設施由執行機關、廠商或學術研究機構申設置,與研發、生產有關之試驗場所。五、其他新增之必要公用設

6、備為因應未來產業環境變遷,得經執行機關允許設置必要之公用設施與設備,以增加本園區土地利用之彈性。第七條:住宅社區用地之允許使用項目住宅社區用地應整體規劃開發,並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住宅社區用地以提供下列使用為原則:一、住宅提供單身、一般家庭員工宿舍及訪客招待所使用。其建築型式得依需要,區分為不同型式,或經執行機關核准之住宅格式。二、社區服務設施提供社區使用之安全、通訊、文教、遊憩、衛生、福利、日用品零售及服務、交通等設施,以及經執行機關同意設置之設施使用。第八條:服務設施用地之允許使用項目服務設施用地得作下列目的之使用:一、學

7、校及文教設施提供基地及鄰近地區學童使用之學前及各級中、小學校使用。二、加油站提供汽車加油及加氣等設施,及符合加油站與加氣站設置管理之使用設施。三、公用事業設施已合園區生產營運設置之各種公用事業;如電信、電力、天然氣等設施。四、環保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廢品處理及環境監測等設施。五、給、排水設施含水處理、給水、配水、儲水等供水設備及基地排水設施。六、停車場及相關設施供停車及相關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供各級道路及人行步道使用八、公園公園用地得作下列目的之使用:(一)遊憩設施、戶外遊樂設施(低密度開發)(二)運動設施(三)景觀設施

8、(四)其他經執行機關同意設置之服務設施八、其他服務設施服務設施用地應依原計畫目的使用,但得經執行機關同意後作相關目的之使用。第九條:管理及商業服務設施用地之允許使用項目管理及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得作下列目的之使用:一、行政機關二、金融、保險分支機構三、產品展示陳列設施四、集會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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