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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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冇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人的行为”。针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问题,刑法界历来多有争议,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定还有待调整,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也应该进行统一。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方面的认定,则必须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另外,针对近年来民间借贷的繁荣及集资诈骗罪的高发,要明确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界限,引导人们进行合法的民间借贷,防范集资诈骗的发生。【关键词】集资诈骗;数额较大;非法占有;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冃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笔者从“非

2、法占冇目的”的认定,“定罪数额”的认定以及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方面展开阐述。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看不见又摸不着,因此在认定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而行为人在归案后供认不讳的是少之又少,大部分却都百般抵赖。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往往可以由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根据行为人案发前的种种行为,可以对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司法推定。既然是事实推定,就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被告人反驳,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冃的,则自然不成立集资诈骗罪。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3、干问题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H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针対拒不返还这一客观结果,得区分是客观上不具备能力还,还是主观上没冇意愿还。所以单凭这一客观结果并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述要结合在集资过程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判断。比如,如果行为人将资金用于了正当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最后

4、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而非其主观原因而致使其无法偿还集资对象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取得非法集资款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回报投资者,部分用于挥霍性消费的,应该如何判左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日的?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消费,并导致款项最终无法返还的,则显然可以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偿还、回报投资者的行为只是为了掩人耳日,吸引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则也应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综合以上分析,可以依据行为人集资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表现

5、,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首先,要看行为人发起集资活动时是否具有真实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2•其次,看集资款项是否用于了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3•看行为人在集资时所承诺的投资冋报是否大致符合一般商业判断的现实标准,即是否具有冋报的可能性;4•看集资款到期后,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筹措资金并承担债务的表现,当然这不包扌舌行为人“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款方式。[2]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额问题的儿点疑问(-)单位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数额在“50万元以上”,而“50万元以上”也正是“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是单位集资诈骗罪,它的法定刑就

6、至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呢?如果是这样,就造成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集资诈骗罪上的刑格不同、不平等的问题。但从犯罪的木质一一法益侵害性来看,只要是相同的危害行为,无论是自然人实施,还是单位成员实施,其法益侵害性应当是相同的,因而配置的刑种、刑格、刑度都应当是相对等的,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单位集资诈骗和个人集资诈骗的规定是对等的,所以应该适当地调整单位集资诈骗的追诉标准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就目前整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加度看,下调单位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更为恰当的方式,至于下调幅度可以参照下述个人集资诈骗的调整幅度。(二)就个人集资诈骗而言,“

7、数额较大”的起点规定为10万元,而“数额巨大”的起点规定为20万元,这是否适当呢?根据张明楷的观点,此规定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规怎不协调,此规定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在对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万元,后者是前者的5倍;在对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规定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万元,后者是前者的10倍。而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数额巨大仅仅是数额较大的两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3]我同意张明楷的观点。由于集资诈骗罪相对于莫他金融犯罪来说,受骗人往往很多且

8、大多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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