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ID:46750014

大小:6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7

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1页
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2页
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3页
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4页
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公诉环节应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词]公诉环节;非法证据;规则证据是指控犯罪的有利武器,更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宝。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证据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比如怀疑、猜测、估计等,都不是证据,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为他人所感知,或者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痕迹,如凶器、血迹、

2、脚印、指纹等。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要有合法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是对查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证据和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时间、空间上的联系,等等,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因而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据

3、的合法性。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由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因素,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有客观联系,也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4、的事实,而案件真实情况对司法人员来说,既没有亲眼目睹,也不能重新复演,要正确认识这些事实情况只能靠证据,但证据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真伪,只有经过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通过侦查所得到证据,难免有真有假,这就要求公诉干警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非法证据要有高超的判断和鉴别能力。实践中大量存在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严惩,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无中生有,向公诉人员故意捏造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情节。对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睁大双眼,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及无辜,做到不枉不纵。但遗憾的是,仍有少数案件在审查起诉

5、时没能做到这一点。少数公诉人员片面强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作用,错误地认为加强监督会削弱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合力,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刑讯逼供等问题,往往只是习惯于偏听侦查人员的一面之词,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甚至于以一纸公安机关说明案件侦查过程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书面材料,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对簿法庭,对侦查活动监督明显不力。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环节做好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完善公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对于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做出具

6、体规定。两高司法解释虽明确了对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一概予以排除的原则,但对非法获得的其他证据效力亦没有规定。因而导致实践中,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做法大相径庭,有必要尽快完善公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建立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条件并不成熟,很难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公诉案件应确立如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言词证据是指: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二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等

7、实物证据,原则上应当进行合法转化,无法转化的,应当根据限制排除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对虽以非法方式取得,但客观真实、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对于收集、调取的证据有瑕疵的,应当要求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未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未个别进行的;收集、调取证据,在场的侦查人员不足2人的;以及其他没有严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