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思索

公诉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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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思索  一、刑事诉讼证据概念的重塑原《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对证据概念的法律定义。从形式逻辑上考察,该条文存在一个明显的矛盾,它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有学者提出,既然证据都是“事实”,又何须“查证属实”?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不属实”,该“证据”还是不是证据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证据本质的认识问题,也关系到整个证据制度的根基问题。新《刑

2、诉法》第48条对证据的定义进行了重大修改,其采用“材料说”重新定义了证据的概念,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定义实现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赖以存在的载体。用“材料”取代“事实”,承认了证据存在真假问题,消除了原规定中的逻辑矛盾,毕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真有假,只有经过查证属实这道关卡,才能作为定案的最终根据。二、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7新《刑诉法》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即哪些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五十四条。根据该款规定,刑事诉

3、讼法中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有两大类: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里的“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如殴打、电击、饿、冻、烤等。“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以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是非法取证情节最严重的情形。2.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7这里

4、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等。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况比较复杂,物证、书证本身是客观证据,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影响证据的可信度。而且许多物证、书证具有唯一性、一旦被排除就不可能再次取得。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于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都没有规定绝对予以排除,而是区分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新《刑诉法》是在统筹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要求的基础上,规定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三、公诉环节瑕疵证据

5、的审查(一)强化证据意识,切实肩负起排除非法证据义务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与此同时,第五十四条亦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上述三款看似十分简单的规定,其中却饱含着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明压力。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为证明被告人有罪

6、的证据大多数都是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过公诉机关依法审查,公诉机关有能力也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因此,作为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切实肩负起审查证据的职责,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二)深化证明标准,严格依照三条件审查案件材料7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

7、起公诉的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原《刑诉法》没有对这一标准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实践中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新《刑诉法》为此增加了三个条件,即第一条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第二条是侧重认定证据“确实”的方面;而第三条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是从主观方面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便于办案人把握。因此,作为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应当在深化上述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在办案中准确适用,以确保案件质量。(三)划清补正界限,明确瑕疵证据的采用排除

8、标准如前所述,新《刑诉法》就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其中相对排除的物证、书证,规定了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仍然可以采用。7回归司法实践,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对于瑕疵证据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其一针对是否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关键是要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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