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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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而进行。而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刑事证据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刑事非法证据规则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它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及其外延所谓非法证据,简言之,就是指以违反法律规

2、定为代价,以非法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关于非法证据的外延,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人以取证主体不同身份的非法取证行为为标准,把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收集、制作的证据材料。也有人主张“凡是收集证据不合法的方面,就是非法证据的外延。”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而进行。而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刑事证据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刑事非法证据规则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

3、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它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及其外延所谓非法证据,简言之,就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为代价,以非法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关于非法证据的外延,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人以取证主体不同身份的非法取证行为为标准,把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收

4、集、制作的证据材料。也有人主张“凡是收集证据不合法的方面,就是非法证据的外延。”还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非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而获得的证据。这种说法认为非法证据的取证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行为代表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我看来,界定非法证据的外延,应把握三个标准:广义狭义划分标准;收集过程标准;证据内容与来源标准。首先,非法证据的外延应作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外延应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中以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可采性或者可采性受质疑的证据。而狭义的

5、非法证据仅指刑事非法证据。其次,非法证据的外延应注意收集证据过程的主体不合法,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问题。再次,非法证据的外延不能忽略证据内容与来源不合法的方面。作为证据尽管程序合法,主体资格合法,但内容不合法,来源不合法,应也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根据上述界定原则,第一种主张虽然充分考虑了非法证据采集主体的全面性,但对证据内容的非法性却不加考虑,因此,是不周密的。第二种以收集过程本身作为划分标准,把非法证据的外延局限于收集过程本身不合法性,而忽视了证据内容与来源的不合法,这又缩小了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而第三种主张把不合法证据的取证主体定位于司法人员,显然

6、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不仅司法人员可以成为取证的主体,而且律师、辩护人也是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之一。因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正是辩方所收集和提供的。法官裁判的依据除了控方的有罪证据外,还必须考察辩方所提供的无罪、罪轻的证据。基于上述分析,给刑事非法证据下一个定义即:任何违反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严重影响程序正当与审判公正的证据均应为非法证据。而不论取证主体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7、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对非法取证的方式予以禁止,并未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有效性作出排除性规定。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法官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这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基本规则。2010年,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足,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

8、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则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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