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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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探析內容摘要:民間融資作為金融創新的一種,在補充正規金融供給不足、優化配置資金資源、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做出瞭突出貢獻。隨著民間融資的日趨活躍,其規范性立法也日趨緊迫。本文從民間融資的內涵著手,對民間融資的法制現狀進行瞭剖析,並提出瞭完善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建議關鍵詞:民問融資法律規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資金規模的不斷擴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金融資源的配置行為,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瞭一定的資金保障,拓寬瞭融資渠道,優化瞭融資結構。但是,民間融資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影響瞭民間

2、金融的健康發展。因此,當前亟需建立民間融資法律驚系,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民間融資的內涵民間融資作為金融創新的一種,與正規金融相對應,通常是指私人之間的一種資金融通行為,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規及其它形式認可,處在國傢宏觀調控和監管之外的,能夠滿足市場經濟主體的資金需求,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一種資金融通活動。根據融資主體和融資方式的不同,其表現形式有:民間借貸,是指個人之間或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民間中介借貸,如曾經出現過的標會、地下錢莊、基金會,以及新型財務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的民間借貸組織;還有企業內部集資、融資租

3、賃、私募基金等當前民間融資具備以下幾方面的特點:一是產權的民間性。民間融資的產權並非國有,而是由個人或民間借貸組織所有,並能夠獨立開展資金融通及相關金融活動。二是參與主體的非正規性和民間性。即資金的供給者是民間融資組織或有閑散資金的個人,資金的需求者是難以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的市場經濟主體。三是融資活動的非監管性,即民間融資活動未納入金融監管當局的日常管理范圍,遊離於金融監管之外,沒有進入官方的統計報表,也難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規有效保護。四是對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民間金融符合市場經濟和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對社會

4、經濟發展有一定促進作用民間融資發展的合理性分析民間融資之所以會快速的發展起來,基於它對市場經濟有良好的促進作用,並為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需民間融資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投入起至『孵化器"的作用。隨著中小企業的迅猛發展,資金需求量急劇加大。但這些企業很難從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一方面中小企業的財務制度不健全、企業發展前景不明朗、可供擔保的財產不足等因素影響其貸款審批;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所需要的每筆融資數額較小、資金周轉快、融資需求頻率高,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在承接這部分融資業務時所付成本高、利潤低、風險大,因此

5、不願提供貸款。中小企業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隻好借助於民間融資。民間融資從某種程度上承接瞭大部分中小企業融資的高風險,為中小企業發展起到瞭"孵化器"的作用民間融資對金融市場化發展起至『助推器”的作用。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信貸成為企業融資的主渠道,而民間融資的發展,打破瞭商業銀行對社會存貸款業務的壟斷局面,使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學會瞭多元籌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瞭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比例失調的狀態。正是民間融資的市場化機制和商業化運作模式,以其低廉的成本、高效的融資,增加瞭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並對我國金融

6、體制改革、利率由市場確定、產品創新、服務改善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從而助推瞭金融市場多元化融資格局的形成民問融資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一)立法滯後於經濟發展在1998年特定的環境下我出臺瞭許多金融法規,而今依然沿用,這些金融法規多以行政命令為主,曾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當前經濟金融飛速發展時期,很多條款規定已顯示出一定的滯後性。例如1998年國務院頒佈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即《取締辦法》)規定/凡未經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各類金融業務的機構和其相關活動,都認定為非法行為:必須予以取締〃。如

7、果每次民間融資行為都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那麼其快速便捷的融資優勢就不復存在,這會嚴重制約民間融資的可持續與穩健發展同時,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後性還表現在民間金融活動的法律界限模糊。依據《取締辦法》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盡管有如此規定,但對不特定對象和資金數額沒有

8、明確規定。也正因為界限不清,才使一些非法融資活動長期被作為一般民間融資看待,無法受到有關部凹的及時查處和打擊。總之,將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而進行的集資行為認定為"非法集資",極大地擴展瞭管理機關的權限空間,一定程度上阻礙瞭民間融資正常發展(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由於缺乏統一的民間融資法,現行法律規范對民間融資的規定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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