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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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办事内容:设置医疗机构办事机构: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地址:江门市行政总汇卫生窗口(江门市迎宾路174-186号)联系电话:3901302办理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以下简称《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以下简称《细则》)办理条件: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提供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

2、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四项)(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五项)(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六项)(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

3、器、设备配备;(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八项)(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九项)(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项)(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一项)(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二项)(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三项)(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四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

4、置人的资信证明。(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三项)(1)选址的依据;(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4)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2.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依据《细则》第十七条)办理程序:一、受理标准

5、:符合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岗位人员:岗位职责: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受理人员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有关材料。1・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材料转审核人员。2.基本符合标准,但需要补充材料的,明确告之,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3.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1.审核标准: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条例》第八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依据《细则》第十二条)(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依据《细则》第十四条)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依据《细则》第二十条)(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

7、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岗位人员: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审核人员。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拟同意的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2.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连同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员。三、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人员:江门市卫生局医教科科长岗位职责: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转审批人员。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后,连同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

8、将审核、复审的意见一并转审批人员。四、审批标准:同审核标准岗位人员:分管医政的局长岗位职责: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1.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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