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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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一、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

2、理办法》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3、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审批;(五)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

4、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卫生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卫医发〔2007〕303号):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拟设置诊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申请开设中医个体诊所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个体诊所的执业登

5、记、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二、受理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的个体诊所。三、审批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七)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四、审批程序(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卫生厅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限8个工作日)承办人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

7、成技术评审,不计入时限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上报审核意见(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五、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设置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法人证书等);(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功能布局图;

8、(五)近半年验资证明(可由银行、会计事务所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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