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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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摘要坏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突破了传统诉讼理论的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有必耍从全新视如加以审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我国在立法层面存在一些空白点,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困境。应立足我国实际,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从公民、环保组织、国家机关三个方面设计改进的具体路径。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设计作者简介:常素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李鹏程,南昌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2、009-0592(2015)01-105-032014年11月10S,习近平主席在为出席APEC会议的各经济体领导人举行的欢迎晚宴上致辞强调,希望“APEC蓝能够保持下去”,希望“孩子们都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并指出“这也是中国梦中很重要的内容”。欲使APEC蓝成为一种常态,就要建立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机制。近年来,坏境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进入国人视野,被认为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法律机制。但是,日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健全,远不能满足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实现AP

3、EC蓝常态化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就对从全新角度探索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岀了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庞杂的体系,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这-环境公益诉讼屮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力求从新的视如出发,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以期为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贡献绵薄之力。一、环境

4、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概述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展开探讨之前,冇必要先厘清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蔡守秋教授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①。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是一种以保护坏境权为目的之法律救济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当环境公共利益被侵害或者有可能被侵害时,可得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资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所以被

5、视为环境公益诉讼之核心问题,是因为原告资格是诉权之前提,是进行诉讼的起点,直接关系到环境公共利益被损害后最终能否得到冇效法律救济。综合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世界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一般意义上,基于维护公共利益ZS的而不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均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传统诉讼理论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我国宪法,海洋、土壤等公共环境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由此出发,个人、社会组织、有关机关都不能対全民所有的公共环境单独地、直接地行使所有权,

6、也就均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就会出现侵害公共环境案件中无适格诉讼主体的尴尬状况。而公共利益之维护的精义,在于将维护共享利益之权利公诸于所有共享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维护共享利益z法律途径。美国法学家CharlesE.Clark曾将程序规则比喻为止义之侍女,在“公益性”之本质特征的驱动下,环境公益诉讼不再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对传统诉讼理论的重大突破,已为我国法律制度所认可。2012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五I•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

7、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2014年4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动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再是认定原告资格之要件。不明确这一点,讨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就会继续困于理论桎梏而难以创新,这也是从全新视角下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之

8、起点。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现状当前,我国环境问题异常严峻。以国家环保部2014年公布的对全国土壤污染总体状况的最新调查结论为例:局部地区的土壤不断恶化,尤英是耕地环境质量恶化严重。全国土壤点位超标率达16.1%,全国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o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呼唤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截止至2013年,我国各级法院所正式受理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为53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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