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民借款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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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公民借款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口益提高,消费观点不断更新,经济交往H益加深,求学、结婚、买房、买车、做生意、炒股等行为都需要大量资金,公民之间的借贷非常频繁。但rtr丁对借款中的法律规定知之其少,导致了很多纠纷,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有些借贷纠纷甚至激化成刑事案件。笔者就公民借款的形式、还款的期限、借款的利息以及不偿还借款的法律救济方法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一介绍,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初浅探讨。一、关于借款的形式问题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6

2、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而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96条、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公民之间的借款数额多少不一,多的达到几万、几I•万,少的只有

3、几元、几I•元;期限长短不一,长则数年,短的只有几小时、几天。如果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口头形式简便易行,适用于借款数额小,借款期限较短,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的借款合同。而对于借款数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旦发生纠纷时便有据可查,易于举证,便于分清责任。二、关于还款的期限问题俗话说“有借有还”。借,木身意味着还。从法律性质上讲,借,只是使用权或处分权的暂时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在借贷法律关系小,贷款人出借是建立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基础上。因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后,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义务。现实中,公

4、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据、协议)没有约定还款权限的非常普遍,以致发生纠纷的也非常多。例如:1999年3月10H,村民王大勇因想买车跑运输向同村村民陈富贵借款20000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同年11月15日,陈富贵得知王大勇并没有买车,遂向王索要借款。由于王已将钱用作它途,一时无法述钱,就对陈说,借款协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我想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陈不同意。经多次催讨没有结果后,陈将土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土大勇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还钱。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5、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述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木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吋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法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

6、还。”上述案例中,王大勇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为由,赖着不还,是违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陈富贵可以随时请求土大勇还钱。陈富贵的请求是完全合法的,应当支持。法院判决王大勇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返还陈富贵2万元借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关于借款的利息问题(一)公民之间的借款是否耍支付利息,完全取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于公民Z间的借款一般发生在相互熟悉的人Z间,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往往没有约定借款人是否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

7、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公民Z间的借款利率问题。如前所述,公民Z间的借款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支付利息,那么就涉及利率问题。公民之间有时会I大I利率过高而发生纠纷。例如,1996年3月,王小明因开商店向张云书借款3万元,月息2分,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1996年9月还本付息。1996年9月,张向王索要借款及利息,王小明答应述款,但不愿意按约定支付利息,并说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违法的高利贷。为此,张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小明返还借款3万元,并支

8、付7个月利息4200元。借款合同的利率虽然不能由双方随意约定,法律也不保护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率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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