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要件探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要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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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要件探究[摘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從設立至今已經有20年的司法實踐歷程。該罪自1988年設立以來,以其在實踐中越來越高的適用頻率說明瞭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的實踐價值。但由於該罪在設立之初存在的一些不周全,使得該罪良好的立法初衷在實踐中未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理論上,學者們對該罪提出瞭越來越多的質疑。本文就理論上爭議較多的該罪犯罪構成主觀方面的問題進行瞭一番粗淺的探討,在理論與實踐中,僅以此文拋磚引玉,以期能對理論的發展和實踐的深入有所裨益[關鍵詞]主觀要件;犯罪主體;主觀罪過分類號]D9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09

2、)01-0072-02從歷史淵源上來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初規定於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其具體規定傢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沒收其財產的差額部分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創立以來,該罪名的設置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也還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在罪名的表述上,在該罪的犯罪構成方面等問題上都引起瞭學者們的廣泛爭議。本文擬就理論上爭議較多的主觀方面要件略陳管見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要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主

3、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1.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的幾種觀點在刑法學界,關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主要有以下觀點:一是認為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某些國傢工作人員,即擁有差額巨大的財產並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國傢工作人員。二是認為本罪的主體應限於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而不應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在內。三是認為應以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人員作為本罪的主體范圍。四是認為本罪主體不僅包括《刑法》第93條規定的國傢工作人員,還包括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就是認為本罪的主體應是所有從事

4、公務的人員1.2筆者對上述觀點的辨析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不適當的將犯罪主體特征與犯罪客觀方面的特征進行瞭混淆因而是不可取的。第二種觀點則不適當地縮小瞭本罪的主體范圍,忽視瞭我國的立法現狀,並且有違立法本意。第三種觀點同樣不符合立法現實,而且對主體范圍做出如此限制會造成在實踐中該罪無法有效地打擊犯罪,遏制腐敗行為,因而也是不可取的。隻有第四種觀點符合立法本意,對該罪的主體作出適當的擴大解釋使其與貪污罪的主體范圍相一致,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因為:首先,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要目的就在於打擊權錢交易,維護國傢的廉政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而受委托從事公務的

5、人員,在掌握權力這一點上實際上與《刑法》第93條規定的國傢工作人員是一樣的,因而都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貪污腐敗,搞權錢交易,損害公務人員職務廉潔性。所以,本罪在主體范圍上不應排斥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其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擁有的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在很高的比例上來自貪污受賄,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受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在實踐中由於經手管理著傢財產,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化公為私的現象都比較嚴重。因此,如果不顧實際情況的存在,而排斥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成為該罪的主體必將形成法律漏洞。造成一批公務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巨額財產

6、後得不到法律的懲處,有違刑法正義原則,而且也對這一部分公務人員傳達瞭一個錯誤信號,即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違法犯罪,從而變相地鼓勵其實施此類犯罪。最後,將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該罪主體范圍以內有利於約束此類人員的公務行為,從而在整體上維護瞭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因為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一定條件下也會轉化為普通意義上的國傢工作人員。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如果出現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又不能說清其合法來源時應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方面2.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罪過的觀點爭論對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罪

7、過形式,學術界多有爭論,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三種觀點:2.1.1直接故意說該說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巨大的財產或支出的來源,在被責令說明其來源的情況下,能夠說明來源而故意不予說明2.1.2復合罪過說即認為本罪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因為從一般意義上講,國傢工作人員對於自己的收入情況是瞭解的,尤其是本人擁有的財產數額或支出數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時,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其主觀心理活動的實質在於故意掩蓋巨額財產的非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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