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可行性評估---從過去貪污治罪實務談起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可行性評估---從過去貪污治罪實務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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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可行性評估-從過去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實務談起-以近二年最高法院判決為例劉美香*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49期學員。單純憑著一股對於刑法的熱愛,以及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好奇,因而我接下這篇報告的寫作。但是老實說,接下後寫作初期一度想放棄,說來實為慚愧,研究所不是念法律研究所,至今論文尚未完成,對於自己寫作功力十分缺乏自信,覺得自己並無研究刑法的能力,更別說寫一份小論文要在所內師長、同學以及評論師長前報告,一開始,光為了報告題目及大綱就想破頭,還一度連續熬夜,向來以健康寶寶自詡的我,可說是八百多年沒生病,竟然得重感冒加”失聲”連續一個月才康復,但是,撐過了那段生病的日子

2、,我的報告也隨著身體逐漸好轉而愈寫愈順。還記得,大家開開心心的要跨年時,我抱著一堆資料看著電視的煙火,當媽媽說著過年的出遊計畫時,我還是抱著電腦、抱著一堆判決,努力寫著財產來源不明罪,慶幸的是,過年回所後,我帶著愉悅的心情回來,這一路走來的心路歷程一一烙印在我心,當大家忙著所內繁重的課業,我內心非常掙扎,因為常要多撥出一些時間來蒐集報告資料,利用課餘時間來寫報告,然而現在想起來十分值得,因為從低潮、從挫折、從缺乏自信,到報告的完成,看著報告的產出,也看著自己的成長,還記得高孟焄講座曾說過:「每當經歷一個挫折若你克服了它,你就會多一份智慧多一分成長。」我聽了深深覺得有所同感。感謝所長安排

3、這項研討會,我想這研討會的功能對於報告人有很大的幫助,讓報告人可以從中自我學習自我成長,並且所內安排的題目真的都是最”夯”27的,能藉著討論以及師長的評論,讓其他非報告的同學一起學習成長,非常推崇這個研討會的舉辦。另外,這篇報告的產出,最要感謝的人莫過於是施育傑學長,感謝學長陪著我走過來,在我茫然無助時給我方向,讓我能順利完成大綱找出方向,我想他可說是這篇報告的”指導老師”,還要感謝劉怡婷同學熱心贊助資料及投影片的幫忙製作、林卓儀同學忍耐我丟滿判決資料的房間,以及我最敬愛的何祖舜導師與陳瑞仁組長,在我挫折、低潮時不斷的給我鼓勵、加油與支持,謝謝曾經幫助我的人,因為有你(您)們我的報告才

4、得以順利完成,若此篇報告有任何的缺失與不足,那都是美香能力尚待加強的地方,相信憑著一顆熱忱的心,美香一定能再努力改進與加油,和大家共勉之!!27目次壹、前言貳、財產來源不明罪增訂之緣起及其構成要件一、立法緣起二、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一)財產來源不明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二)擴大扣押及沒收之財物範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參、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實務問題研析一、蒐證不足(證據證明力薄弱)(一)有無對價關係不明、如何違背職務不明(二)測謊鑑定證據的使用(三)共同被告之供述證據(四)被告自白二、證據適格之困境(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肆、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可行性評估—代結論一、直

5、接將財產來源不明刑事不法化之立法例二、部分舉證責任轉換之立法例三、結語參考文獻壹、前言肅貪及掃黑向來是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而每當論及公務員操守及瀆職問題,除了刑法關於公務員瀆職罪章27的討論及適用外,近年來由於貪污治罪條例中擬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呼聲不斷高漲,法務部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更提出最新版本(見下述)。之所以會有如此大的呼聲,主要原因是貪污犯罪是一種隱密度很高的智慧型犯罪,司法警察或是檢察官往往在證據蒐集上遭遇困境,而常在起訴後遭法院以證據不足,或是對於蒐集證據之證據能力欠缺而判決駁回,使打擊貪污犯罪無法有效進行,然而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與

6、現行刑事訴訟關於被告緘默權之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等規定有相違背之疑義,以及是否涉及舉證責任轉換的問題亦有待討論,致引發爭論,據此,財產來源不明罪究竟有無制定必要性,以及若有制訂之必要性下,其是否當然會違反上述刑事訴訟規定、或是否當然屬於舉證責任轉換之問題即有討論之必要。本研究擬從實務運作探討,就近兩年來最高法院關於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判決中,認為系爭公務員應予無罪維持或認為二審判系爭公務員有罪不妥適之原因作分析及整理,俾了解目前實務運作下,貪瀆案件難以定罪之困境在於何處,進一步突顯出是否與財產來源不明罪制定與否有關係,亦即若有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制定,對於貪瀆案件定罪即有助益,反之,若無助益

7、下,即無財產來源不明罪制定之必要性。另於結論從比較法觀點,先簡略介紹目前處理財產來源不明之立法例及立法模式,再配合目前我國實務操作困境下,分析比較我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及應採取何種立法模式較為妥適,最後提出個人對於處理財產來源不明之粗淺立法建議。壹、財產來源不明罪增定之緣起及其構成要件一、立法緣起關於公務人員貪污問題,早在89年7月間法務部奉院長「徹底掃除黑金」政策宣示其是依據行政院長民國89年5月24日2683次行政院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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