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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法規及實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法規及實務1何謂國有財產國家(中華民國)依據下列規定取得之財產:「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基於權力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徵收而取得財產權「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2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登記為地方所有(行政院81年11月3日台81財36675號函)所報有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及所屬各警察機關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於81年度奉核定編列預算購置之土地,為使管用合一及往後土地使用避免困擾,擬將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
2、,管理機關登記為用地機關一案,准照財政部會商論辦理。附:財政部81年9月24日台財產一字第81020661號函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規定,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但本案不動產係內政部警政署因應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依據憲法第109條、第147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31條及警察法第16條之規定,於81年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取得,有贈與性質,尚非屬中央政府機關直接支出預算而取得之財產,允宜登記為地方所有。至75年度至80年度警政署於一般建築及設備項目下編列預算,供地方警察機關興建辦公廳舍權屬問題,應請警政署查明該預算有無補助性質及興建之辦公廳舍權屬登記情形後,另案妥為
3、處理之。3中央各機關編列委辦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其產權應登記為國有(行政院主計處90年11月29日台90處會一字第09100號函)查委辦經費與補助經費性質不同,臺灣省政府以委辦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計畫之作法宜檢討改進,俾免爾後再造成財產登記權屬之爭議。該府以委辦費支出所取得之財產,係屬國有財產,應請口湖鄉公所將土地產權依規定登記為國有。4國有財產之區分1/2-依國產法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一、公用財產: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
4、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二、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5國有財產之區分2/2-依國產法珍貴財產之取得.認定.保管.登記.減損.財產報告及管理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6國有財產之區分-依預算來源國有財產之區分,依預算來源不同,區分為二: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公務預算財產。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特種基金財產。施行細則97政府會計業務體系(一)普通基金:公務機關體系(二)特種基金基金1.營業基金:公營機構體系2.債務基金3.作業基金4.特別收入基金5.資本計畫基金6.信託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體系8國有公
5、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國產法10施行細則8):係指預算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本機關;復依預算法第3條第3項規定,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依主計處所定之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主管機關為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輔導會、國科會、原能會、農委會、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及海巡署。9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國產法11: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之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國產法施行細則9:管理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所稱獨立
6、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16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之分預算。10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是否為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4年6月30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40020236號函)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之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雖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且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但其非屬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設置之學校,故仍不適格。該醫院接受捐贈及保管使用之財產,應以國立成功大學為管理機關。11境外財產應由外交部列帳管理(國有財產局90年3月7日臺
7、財產局接字第090005610號函)大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巴黎臺北新聞文化中心」使用之財產,既於國境外,應由外交部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財產登帳等事宜,大會原登列之財產帳應辦理減帳。12港澳地區財產以陸委會為主管機關(行政院92年2月6日院臺秘字第0920004711號函)所報港澳地區之國有財產,擬由本院大陸委員會統籌管理一案,同意照辦。13國有財產範圍一、不動產: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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