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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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探析  内容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变革中,为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本罪自开始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非议,该罪成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之一。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颇具争议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    (一)刑法学界观点综述  目前,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2、该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廉政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有两种,一是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二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机关登记申报自己的财产。第四种观点认为该罪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理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能在于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二)现有观点的利弊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主张分别从不同的方面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客体的特征,虽然从某种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具有片面

3、性。上述第一种观点将我国的廉政制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其有以下不足之处:首先,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行为直接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就相当于把一种仅仅是可能受到侵害的客体当作了一种现实受到侵害的客体,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其次,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为我国的廉政制度,这个前提条件是一种在“高概率”基础上的推定,既然是推定那就不排除偶尔的推定失误,因此不能完整地包含所有该罪所侵犯的客体。  第二种观点将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机

4、关的正常活动并列作为该罪名的复杂客体。其不妥之处有:首先,该巨额财产归属不明,其财产既可能是属于国家的,也可能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刑法虽然将其推定为“非法所得”但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所以将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该罪客体会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客体无法确定的现象。其次,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视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会出现这样情况,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规定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而该章罪名的同类客体为国家的廉政制度。相反,只有在渎职罪一章中其同类客体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该种观点与立法实

5、际不符。  第三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但其问题在于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财产申报登记法规。虽然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该规定从其效力层次来看仅停留在政策层面,效力不高,而且规定的范围有限,仅限于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对更为广大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并无约束力。当县处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犯该罪时,其客体便无法确定。  第四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不合

6、理之处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有关司法机关责令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时,其不予说明或者拒绝说明,仅仅表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认罪态度,这同任何其他犯罪是一样的。因为在任何犯罪中都会涉及到一个认罪态度问题,而不能把这种认罪态度视为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一种侵害,否则,该种犯罪客体便与其他犯罪客体无法区分,犯罪客体也就失去了对犯罪分类的意义。因而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究竟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不能一概而论,而要针对不同情况

7、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可以把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即有财产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无财产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前者而言,如果行为人一方面拥有了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在被司法机关责令说明来源时拒不说明,并且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者逃避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不履行自己申报财产的义务,那就同时既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侵犯了复杂客体。而对于后者而言,由于其不负有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财产的义务,所以当

8、其拥有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并且无法说清其来源时,仅仅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应随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当行为人是负有财产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该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当行为人是不负有财产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该罪的客体为简单客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通过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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