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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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探析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

2、新的要求。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l]o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3、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或称前提条件,犯罪内容的认识因素包括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两层涵义“[2]。简单来说,行为[第一www..com提供论文代写和教育论文发表的服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就是认识方面的因素。这种明知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

4、犯罪对象的认识。1.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要求犯罪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行为人的行为肯定是在一定的主观心理下支配的,所以透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具体到盗窃罪而言:第一,法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秘密性“。对于”祕密性“的理解应从行为人的角度,即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即可,而不论事实上是否被人发现。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被人发现,而行为人自认为还未被发现仍不影响对盗窃罪的认定。例如,张三趁王某熟睡之际潜入王某家中意欲行窃

5、,张三进入屋后,见王某躺在床上以为其睡熟便顺利盗窃5000元后离开。而王某实际并未睡着,只是见对方人高马大,自己不是对手,就装作睡着,待张三走后马上报警。该案中,张三的在行窃时已被发现,但其自认为未被发现,仍不影响其盗窃罪的认定。针对本案中,张艳胜的行为并不符合祕密性。首先,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机卡是捡到的,而并非是偷窃而来;其次,上网是公开行为,长沙移动、中联重科都可查询其上网的数据流量,更非是秘密窃取。所以,并不能认定张艳胜行为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祕密窃取第二,法律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非法性。所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是指行为人要明知其所为的行为是法

6、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是法律所禁止的,则不构成此罪。例如,李四误认为物的所有人同意其取走某物,则其再取走该物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盗窃行为。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并非所有的对象都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窃取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单纯的物。这里将单纯的财物列出,就是因为避免出现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竞合。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等特殊的物会构成特别法条规定的罪名。第二,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是具有可支配性的,并且该财物正在他人的支配控制范围下。此时的“明

7、知"并不单指行为人明确看到或者确定知道该财物处于别人的支配之下,也包括应当知道即合理推断出该财物处于别人的支配控制之下。因为,控制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形控制,即可以明确看到或者确定知道的控制,比如,在别人口袋里面的钱包等;另一种是无形控制,即根据推断可知该财物处于别人的控制之下,比如停放在别人院里的小汽车等。但是,如果行为人不能确定并且不能推断该财物是否处于别人的控制之下而取得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本案中,张艳胜是在工作的过程中捡到的一张卡,在张艳胜捡到该卡的时候,该卡并非处于别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也并不能推断该卡一定处于某人的控

8、制之下。所以,张艳胜取得该卡不属于盗窃罪要求的“窃取“行为。(二)盗窃犯罪的意志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来说,两者是一致的,即都是明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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