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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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概述第一款主观构成要件概述一、主观构成要件的概念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首先,主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要素。刑法总则明文规定了故意与过失两种责任形式;刑法分则通过多种方式规定了具体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如冇的条文明确规定某种犯罪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有的条文通过规定“意图”、“以……为目的”标明某种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些条文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间接表明了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次,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反态度,表明行为人应当受到非难、谴责。其中,犯罪的故意

2、表明行为人对法益持敌视或蔑视态度(积极侵犯态度);犯罪的过失表明行为人对法益持漠视或者忽视态度(消极不保护态度)。因此,故意与过失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两种责任形式。最后,主观构成要件是一切犯罪祁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我国,不具有故意、过失的行为,都不成立犯罪。刑法明文规定,没冇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参见刑法第16条)。二、主观构成要件的机能英美实行严格责任。“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耍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失……他也可能被定罪。”严格责任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住活复杂化的

3、要求,但也是结果责任的残余。我国刑法第14条、笫15条与第16条的规定明确否定了严格责任。虽然有人认为,我国刑法,不存在严格责任的犯菲,表现在醉洒的人犯罪、奸淫幼女、法律认识错误的犯菲屮存在严格责任,但这种观点缺乏合理性。在我国,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Z—。如上所述,主观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Z—:客观上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主观上同吋具备主观构成要件时,才可能成立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具备主观构成要件时,不可能构成犯罪(白由保障机能)。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4、之一。责任形式与内容不同,往往导致罪名不同。例如,故意杀人与过火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在客观上很相似,却构成不同的犯罪,原因之一在于责任形式与内容不同(犯罪个别化机能)。责任形式与内容不同,就反映出主体对法益的不同态度。就犯菲主体主观上対法益的威胁态度来看,故意鮫Z过失、直接故意较Z间接故意,显然要严重一些。即使责任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反映的非难可能性程度也不相同。防止行为人再次犯罪是量刑的重要目的,故量刑必然考虑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程度。第二款有责性概述一、有责性的概念,如前所述,主观构成要件也可谓责任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人具备有责性的要件。有责性也称为责任,是指就

5、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简单地说,是指非难可能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主义),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理。具体地说,即使某种行为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给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危险,但仅此并不能科处刑罚,科处刑罚还要求对行为人具冇非难可能性。不仅如此,刑罚的虽也应与责任相当。简单地说,不具备有责性就不成立犯罪(有责性是犯罪成立条件),刑罚的最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责任是量刑的基准)。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这两个原则。众所周知,在近代以前,实行的是客观责任(结果责任)与团体责任。前者是指,只要造成客观危害,就要追究责任;后者是指,只要构成犯罪,

6、不仅追究责任者本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与犯罪人有关的人的责任。与此相对,责任主义中的主观责任是指,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将有责性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是尊重人的基木要求。对于人类的普遍尊重,是一种终极的态度。尊重人首先意味着将人作为自在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在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悄况下,对其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无非是为了通过惩罚这种行为以达到防止这种行为的冃的,这便将行为人作为实现冃的的手段对待了,背离

7、了尊重人的基本观念。将有责性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是实质的正义的根本要求。正义的理念要求构成要件与法律效來之间具有实质的适合关系。刑罚是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的非难,这种非难理所当然以具冇非难可能性为前提。将冇责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也是刑罚目的的基木要求。因为处罚不具备侑责性的行为,不可能抑止在将来的同样状况下发生相同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预防犯邯的效果)。刑罚是以痛苦为本质内容的,但单纯的痛苦并不是刑罚的冃的,包含在刑罚中的对行为的否定评价,由刑罚传达给行为人与一般人,从而抑止未然的犯罪。因此,对在刑罚不可能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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