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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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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為犯罪中“法律義務”內涵探究【摘要】特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要素,不作為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為前提。在當今各國刑法理論中,對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來源都普遍強調隻能限於法律義務,而不包括道德義務,在此對法律義務的內涵進行瞭層層遞進的深入探究【關鍵詞】不作為犯罪法律義務作為義務內涵作為義務來源不作為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為前提,作為義務反映瞭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要素。可以說,在不作為犯罪的研究領域,所有的問題無不以特定義務為基礎。因此
2、,作為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居最重要的地位作為義務的來源指的是作為義務產生的根據,純正不作為犯罪中,其作為義務可以由分則條文的規定中明確推知,因此,理論界不存在爭論。刑法學界關於作為義務來源的爭論大都是圍繞不純正不作為犯罪而展開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德經過刑法理論學界與實務界判例的確認,法律義務、契約義務、先行行為義務並稱為作為義務的三大來源。這種作為義務形式的三來源說成為形式的作為義務理論的基礎,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成為德日刑法理論界的通說,對後來的德國刑法學界以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傢的刑法理論界產生瞭深遠的影響。此後,以三來源說為基
3、礎,學說與判例又擴大瞭作為義務的來源范,將交易上的誠信義務、自願承擔的義務、場所及危險物的持有等也作為作為義務的來源,但是在學說上仍然存在著爭議人們對法律義務的理解並不一致,持嚴格的形式作為義務來源說的學者往往將作為義務隻限定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范圍甚至隻能是刑法規定的義務;而有的則對法律義務作瞭擴大化的理解,將超法規的基於道德或者習慣產生的義務都視為法律義務。這勢必引發瞭很多值得探討的問題法律義務是否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根據德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必須依法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是一般認為,
4、在解釋上不以明文的法規為限,還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則在內,隻是純粹的道德義務不在其列。①實際上,德國學說與判例均承認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的義務,如密切的生活關系、自願接受等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也以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為不作為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是先行行為以及來源於崗位職責條例形式的職務和義務上的要求等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的作為義務來源仍然得到瞭理論與司法實務界的承認。可見,對於法律義務的理解,應該區分狹義意義和廣義意義。狹義意義上的法律義務僅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純正不作為犯在刑法分則裡有專門的構成要件,其中的作為義務是由
5、分則條文的規定明確推知的,因此,可以說它的作為義務是刑法分則條文裡明確規定,屬於狹義意義上的法律義務。而廣義意義上的法律義務應該既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也包括法律明確規定之外的義務。比如職務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等。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界定法律明文規定之外的義務,法律明確規定范圍之外的義務應嚴格限定在基於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推導出的作為義務有學者在論述法律義務時,一方面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應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在其後的論述中,又將職務和業務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6、逐一羅列,前後自相矛盾,缺乏邏輯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於論者沒有將法律義務內容進行狹義與廣義的區分對於純粹的道德、倫理義務一般認為是不包括在法律義務中的,比如路人未救助公共場所一個突發疾病的重病人,從我國刑法理論上講,這無論如何不能引起積極救助的義務。但是在德國刑法中第323條c規定「行為人在發生不幸事故或者公共的危險或者緊急危難時,根據狀況能夠期待他人進行救助,特別是不存在顯著的自己的危險和不侵害其他重要的義務,卻不予救助的,處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錢刑。”當傢將這些原本法律之外的義務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化,這類純粹道德和倫理
7、上的義務就披上瞭法律的外衣從而成為法律義務的一部分。而在沒有將這些義務法律化的國傢,這些源自公共秩序和倫理道德范疇的義務依然要與廣義意義上的法律義務明確區分。因此,並不存在道德義務、倫理義務是否可以成為法定義務的來源問題,問題在於國傢法律在怎樣的范圍、怎樣的程度,以怎樣的標準來遴選確定屬於法律義務的部分狹義的法律義務是否僅限於刑法明文規定的義務狹義的法律義務,在刑法學理論中,指的是作為義務來源形式裡的第一種: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中,是否僅限於刑法明文規定的義務或是包括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部門法律所明確規定
8、的義務呢?事實上,對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的探討主要是圍繞不純正不作為犯進行的。對此,刑法學界形成瞭三種觀第一種觀點: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僅指刑法明文規定的義務,其他法律規范中的義務不能成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根據。我國的李金明博士也認為: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應當僅限於刑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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