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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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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论文内容摘要:校园安全事故①近年来屡屡发生,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惨案发生,郑民生在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校门口手持25公分砍刀,连续砍杀正在排队进校门的无辜学生,造成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重伤。就在郑民生被执行死刑后不久的4月28日下午3时左右,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凶手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②随后,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对幼儿和教师员工大肆残杀,致29名幼儿、3名教工和群众共计32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轻伤25人、轻微伤3人。③4月30日
2、上午,山东省潍坊市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④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酿成8名学生遇难、26名学生受伤的惨剧。一次次警示人们,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师德教育以及提高教师的责任心。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事件,是否每一件事都是教育机构侵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是怎么样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确认了过错责任。教育机构承
3、担责任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现在家长想知道的。教育机构当真的构成侵权了,他们是不是有抗辩事由?【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校园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①,频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己经引起了公众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普遍关注和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颁布,明确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为受害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木文拟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阐明。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含义与特征根据
4、现行法的规定,所谓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屮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8条)。限制民事行
5、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3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糟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
6、,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教育机构侵权具冇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具有特定性。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受害人是再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即《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此,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受害主体只限于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7、构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人具有不特定性。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人可以是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教师等),也可以是再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学生等),述有可能是教育机构以外的自然人(如校外人员等)。由此可见,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人具冇不特定性。第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受害人再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可能遭受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种损害类型。如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如
8、体育课或者实验课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再如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教师的体罚而受到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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