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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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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教育机构民事侵权责任论文摘要近些年来,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文章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基本内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结合教育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通过努力诠释和厘清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正确认识和处理相关问题有所帮助。论文关键词教育机构人身损害责任构成责任承担学生是父母的寄托,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因为教育机构教育生活设施、食品安全、教学活动甚至教师的体罚、校外伤害等方面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学生和家长
2、带来了不幸和痛苦,也给学校、教师和教育部门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严重危及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由于长期以来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加上目前独生子女较多,学生父母望子成龙的心态普遍存在,对于事故的发生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事故的处理难度很大,有相当多的学生伤害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国家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均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在新的形势下,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用了3个条文专门规范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
3、任,即第38条至40条。目前,围绕解决教育机构侵权问题,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内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如何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基本范畴的理解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其间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而应由其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里的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和少年宫等各类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是指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包括未成年学生和幼儿,也包含已经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对于受到的损害,仅包括人身损害,而不包括学生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对于学生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或者其他规定。要进一步理解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内涵,应重点厘清以下几个问题:(-)怎么理解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期间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期间,是指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以及在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时间内,包括学生在参与教育机构组织的旅游、爬山、游泳和参观活动的期间在内。也就是管理的整个说,应将这个“期间”理解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应负有教育、时间范
5、围以内。对此,一些人认为应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就是学生从进校门起到岀校门期间参加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例外的是,教育机构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期间不在此限,教育机构安排有接送班车的,应当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安全保护。(二)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呢?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机构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当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或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机构与在校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其依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6、定而成立,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和监护职责都是法定的,《民法通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教育机构作为教育管理者,对于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不适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同时,这种法律关系也区别于民事合同关系,因为无论是公立的教育机构还是私立的教育机构,我们均无法判定他们与学生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其内容如何也无法认定。也有人认为,学生进入教育机构以后,学生家长将监护职责转移到了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所以教育机构应承担监护职责。当然,法律上也存在委托监护关系,但是家长将学生送到教育机构,是在履行教育法律规定的
7、送子女接受教育义务,而不是签订转移监护的委托合同,也不是请教育机构为自己照看孩子,教育机构接收学生并进行教育管理活动是在履行教育机构的职能,因此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所以,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学生既是教育机构的权利,也是教育机构的义务;接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学生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也要履行接受管理的义务。二、如何判定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明确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确定何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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