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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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认定——郑祥瑞诉中山大学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彭峻峰要点提示:随着人们生活的提高,社会大众对于子女教育问题越发重视,特别是学生在教育机构内发生人身伤害的事件,总能轻易触动敏感的神经,成为社会舆论关注讨论的焦点,如果处置不当,容易给审判及维稳带来压力。面对这一现实挑战,一方面需要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需要合理界定教育机构所应当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从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审判人员应严格把握现行法律规定、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认定各方责任。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

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943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46号。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祥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学。10原告郑祥瑞诉称:其为工学院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于2012年12月15日代表被告工学院参加被告组织的第四届中山大学研究生篮球联赛,比赛中左膝盖受伤倒地,后被同学叫来的救护车送往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在准备办理入院时发现被告根本没有为学生办理医疗保险,也没有为学生购买人身伤害保险,且没有派人前往医院看望、交钱办理

3、入院手续。考虑到亲人均在深圳,广州没有人照顾,故于2012年12月25日前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7天,期间一直由母亲陪护,在该院就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45257.42元,后由被告为其补办医保报销了20407.51元,其他费用由原告自行垫付。由于我在比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被告教育学生自我保护的工作以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29734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4050元、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2000元。被告中山大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

4、讼请求。原告受伤后,研究生会体育部负责人立即联系东校区门诊部,并拨打120呼叫救护车,救护车到达后,原告在同学陪同下前往大学城医院就诊,并于当晚打电话给原告询问具体情况。原告基于方便照料等原因转入北京大学深圳分院住院后,校工学院委托该院研究生干部于2013年1月5日携带慰问品前往该院探望原告,该院副书记及辅导员于2013年1月7日10前往该院慰问原告,并给予其一定的慰问金。原告入院后,学校积极为其办理医保事宜,使得其相关医疗费用得以顺利报销,已经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原告意外受伤学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各

5、项费用并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核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入读被告工学院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年12月15日,原告参加第四届中山大学研究生篮球联赛,在被告东校区篮球场比赛过程中左膝盖受伤,由救护车送往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治疗。原告又于2012年12月25日到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21日出院,共住院27天。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出具了《出院小结》,载明出院诊断为“1、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2、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出院医嘱为“1、伸直腿支具固定,3月内活动时需携

6、带支具;2、定期功能康复;3、术后定期复查(术后4周、8周、12周运动医学科门诊),不适随诊;4、全休2个月”。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无果,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平时也有打篮球,每年均参加篮球联赛,受伤地点为被告校内的室外开放式篮球场,受伤时为周末,当时篮球比赛进行到第四节,原告自己在运动过程中落地时造成损伤,没有推撞或其他原因。同时原告表示截止至2013年1月21日共发生医疗费47757.42元,其中20407.51元已由医保报销,27349.91元为原告自负。原告提供了《第四届中山大学研究生篮球联赛策划书》,

7、载明活动时间为2012年11月中旬至1210月中旬,主办单位为共青团中山大学委员会,承办单位为中山大学研究生会,参赛对象为中山大学各院系硕、博士研究生。原告提供了证明人为潘永恒、徐昊的书面证明,用于证明比赛过程中没有专业老师指导队员进行热身活动,也没有专业医护人员在场进行球员受伤防范。二、裁判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学生于2012年12月15日参加第四届中山大学研究生篮球联赛,在被告东校区篮球场比赛过程中左膝盖受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且比赛现场没有配备医护人员和体育老师,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被

8、告则认为已履行相关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表示平时也有打篮球,每年均参加篮球联赛,故原告对于对抗性篮球竞赛运动中的运动风险应有完全认识。原告参加的本次篮球比赛的承办单位为中山大学研究生会,受伤地点为被告校内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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