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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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摘要:会审是中国古代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是应运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屮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会审制度在西周时就早已出现,Z后经过各朝代的变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时会审制度实现了制度化与具体化的发展。以至于対现今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关键词: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朝审、慎刑制度一、会审制度的渊源会审,顾名思义,即是指会同审议的意思,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度,

2、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屮,由于案件比较重人,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①。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并没有提到“会审”一词。《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这大概就是会审制度的i个雏形。随着各

3、朝代传承和发展这一制度:汉代的“杂治;唐代的“三司推事”;而到明代的时候则形成较人的规模,其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袭明代,另还增创了“秋审”制度。二、会市制度的内容及发展(一)西周的“三刺”“三刺”是中国古代西周吋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具体是指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由中央群臣來讨论,不能解决的,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來讨论,还不能解决的,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Z中:一曰讯群臣,二口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意思

4、是: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市断止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听从他们的意见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或轻刑。也即“三刺断狱”,它充分反映一个史实:西周时期,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在判决Z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包括百姓的意见。汇集众多官民的意见,來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处理,因此-•般都将其作为“会市的雏形”。(二)汉朝的“杂议”在汉朝时,若遇到有重人的案件,皇帝就会派若干的官员会审(常由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司隶校尉等共同合议审理),这称Z为"杂议"或“杂治”。甚至在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

5、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并确认犯罪事实后,由皇帝命令公卿人总再进一步"杂议",主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发表各自的意见。汉代的杂治有三种称谓:杂考、杂案和杂问。②《汉书王嘉传》记载:“廷尉梁相•丞相长史、御史屮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东平王云狱。”就是杂治的典型实例z—,讲的是息夫躬、孙宠等上书告东平王云犯谋逆罪,。而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则由皇帝召集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理,称之为“廷议”。对于涉及重要权贵的犯罪案件,则由更多的公卿百官参加议刑(三)唐朝的“三司推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

6、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市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F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怦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冇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屮央三法司即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屮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亦叫做“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市判制。而至于地方重案不方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

7、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临时法庭,前往鞠审,也称Z为“小三司推事”。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乂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四)明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从洪武I-七年始,凡遇审判重大、疑难的案件时,均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最后上报由皇帝裁决。“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人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的重大案件和中央百官及京

8、师地区的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仍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屮央监察机关,冇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市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2.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也称之为圆审或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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